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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再造:法治与德治及“第三力”

  一、法治性能分析
  法治性能,即法治的功能属性。法治性能的确切评估,得首先弄清法治的内涵。何谓法治?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夏勇先生在《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一文中,对法治作了这样陈述:“法治首先是一个历史概念,..基于规则.. ,需要具备十个规诫..”虽然从夏勇先生的法治语义及观点中,还找不到法治的最终定论及中国何以需要甚至需要什么的法治,但他的法治话语及学界的其它法治观,始终在承认一个结论:法治的内核要素永远是不变的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与其它社会规范相比,具有稳定性、统一性、唯一性、确定性、普遍性、强制性等得天独厚的优势,这些优势足以保证:由法律规范支撑的法治,在治国安邦、管理社会、保障民权等领域的活动中,角色绝对主导。因为法治靠的是法律这种公共权威,这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而非人格权威、特权威严及亲情,在调整社会向高层次发展中,能自动地排除或抵制偶然性、任意性及特权的侵害,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动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另外,法治对人们的生活安排方面,它要求个人之间、个人与政府及组织之间有一种默契,一种自我调节的机制,这种“默契”和“调节机制”经法律的确定性配置后,能促成人类生活的高度和谐。法治的终极追求,是对人的自由与尊严的最大化保障,让人有绝对的权力,不依赖于阶级或国家,设计的是一幅自由自在的充满人性关怀的生活模型。
  法治,已成为社会文明的标志。不过,对法治的寄望过高也是不现实的,法治并非万能。法治内核之法律规范的“先天不足”症,致命性地阻却了与法律规范一衣带水的法治的至善至美。法律本能的“迟滞性、封闭性、依赖性、僵硬性..”说明:法律规范只能呆板地调节既已出现的利益冲突,不能做到随机应变;法律条文只能规制已录述的行为,对未列络行为无从涉及;法律规范的效能依托于司法、执法、守法及立法的完善,一旦某一环节缺损,法律力量就会形同虚设;法律只能漠然地干预人的外在行为,无法顾及人们五彩缤纷的内心世界,包括动机和思想。法律规范是构建法治大厦的核心支柱,法律规范与生俱来的“不足”,必然演绎出法治功能的局限性,如在见义勇为、帮贫济困、价值沦丧等社会领域,法治往往是望尘莫及的,出现所谓的“真空”现象,致使这些领域的“无政府”秩序混乱。此不仅不能为法治容忍,反会并发为法治化进程的路障。这种由法治本性功能缺损引发的而又相应地成为法治自身前行绊脚石的乱局,依靠法治本身是无法化解的,天然地存在着对既灵活自主又能补己之过的道德力量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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