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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权力的配置及其对信访权利的规范功能

  (二)有权机关的监管权配置
  1.信访事项监管权的行使规则。有权机关的信访事项监管权包括信访办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后的复查权、复核权与督办权。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有权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复查权、复核权与督办权的行使规则有:
  (1)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2)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3)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在信访事项的办理过程中有督办建议权。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有权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2.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专门职责。从我国现行信访工作机制的运作来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在信访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除了具有上述督办权之外,主要是对有关事项的建议权与报告职责:(1)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2)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3)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包括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以及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三、我国信访权力配置的反思——兼论对信访权利的规范
  从我国《信访条例》的以上制度设计来看,政府信访工作的整体运作模式有其合理性。在信访事项受理程序中,基本上照顾了信访者便利信访、及时信访的利益,规定了多元化的信访受理权行使机关;在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中,又规定了相关办理部门的职责、复查、复核与督办规则。通过受理与处理两道程序,较好的配置了我国现行的政府信访权力。
  然而,这样的信访权力配置是不是我国目前信访体制中的最佳配置模式,当有疑问。信访理论研究工作者在探索我国信访制度改革的模式中也提出了诸多有益的建议,例如有人提出设置信访法庭,[1]提出了三种构想,即大改、中改与小改模式,所谓大改模式即主张建立我国的信访委员会制度,将其集中放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下,与人大的其他专门委员会相并列;所谓中改模式是主张将现在人大的信访机构作为总协调点,统一受理信访案件,而其他部门的信访机构则作为人大信访机构派驻的工作部门,建立一种以人大信访为中心、各部门信访为具体负责办事机构的联合模式;所谓小改模式是主张在维持目前多系统并存的信访格局前提下,制定统一的信访程序法,将信访案件的受理、处理、终结等一般过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亦即以法律为形式统一各部门的信访行为,不求机构的统一,但求整体行为的协调一致。[2]笔者将以此思路展开,来检讨一下我国现行信访权力的配置及其对信访权规范制约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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