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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若干问题探析

  七、企业重组实务与现行立法的冲突
  目前的企业重组,基本上都是对财务状况异常恶化,资产负债率较高,急欲通过重组新生的企业。这些企业往往都具备破产条件,按照破产法规定,应该破产。然一破产,比如象职工安置等问题都将成为社会问题。为缓解这些社会矛盾,政府部门往往采用解散重组的办法进行重组,从法制原则看,这恰恰是违法的。又比如企业解散清算,当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但实践中,多数债权人和债务人往往希望自行清算解散,以降低清算成本,提高效率和清偿比例。这看似违法,却合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合乎破产法理,虽与现行立法抵触,却切实可行,有的甚至是不得不为之的,建议立法予以肯定,将公司法等企业法中的相关“应当”规定改为“可以”,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在依法“他杀”的同时,有条件地允许其“自杀”。
  八、企业重组应遵循的原则及完善操作程序的建议
  时下企业重组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的行为,与现行立法滞后且相互冲突(如对企业兼并的审批问题)有很大关系,有的严格依法操作将显失公平或可能带来不良后果。因此企业重组应当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遵循“三个有利于”原则。
  其次,企业重组作为一项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在协调、分配处理各主体利益关系时,要从公平立场出发,准确理解立法精神,在没有法律规定可以参照时,要按照法学原理,努力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
  第三,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要求重组主体进行重组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心态,尊重他人利益,不得损害对方、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
  第四,遵循公司法相关规定原则。企业重组的目标是建立以公司为主体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现代企业制度,专以公司为调整对象的公司法比较科学、全面地体现了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要求,代表了今后我国企业立法的方向,是企业重组应遵循的基本法律。
  企业重组是一个操作性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有经济问题、社会问题,而更多的则是法律问题。立法的不配套和不完善,更为企业重组操作增加了困难,须完善规范的操作程序来保障。目前,一般的中小企业改制,单从程序和审批文件看,给人印象往往是老企业消亡后企业新设,与破产重组无二,新企业不是老企业重组嫁接设立,这样极易使债务人逃避债务,造成公有资产流失,引发新的社会问题。为此借鉴各地的一些做法,建议在企业改制报批文件中,将企业重组总体方案、清产核资报告、债务清偿方案、资产处置方案作为必备文件报批,上述文件要么由企业聘请律师参与策划拟订,要么由律师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企业重组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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