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滥伐林木罪”各种问题的综述研究
Summarized Research on Problems of Deforestation Forest Crimes
黄翔
【摘要】通过综述学界对于滥伐林木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定罪细节、刑事责任与法定刑等方面的认识,力图尽可能全面的阐明学界对于与滥伐林木罪有关的各种问题的争议,就为更加合理的在学术上和立法实践上全面认识此类罪别作出了铺垫。
【关键词】滥伐林木 犯罪构成 定罪细节
【全文】
一、何谓“滥伐林木罪”
对于滥伐林木罪的概念,不同学者的认识不同;以周珂、厚文为代表的学者对此罪的概述最为详尽,他们认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
《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的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1]构成滥伐林木罪。
很多与此持相同或类似的观点[2],如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保护森林的有关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概念,学者们的争议多见于“违反什么法规方构成此罪上”。上述观点表明有的学者认为本罪除违反
森林法,亦违反了
刑法以及其他法规;而有的学者则认为仅仅是违反
森林法[3]。如,“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
森林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