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捐赠中,一般由公司对第三人(指受捐赠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承担责任是例外情况。一般而言,董事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主要承担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实践中,董事往往作为公司的代表与第三人签订赠与合同。但在许多情况下,董事的签约行为可能是一种无权代表行为,对其代表的公司没有约束效力。如果第三人因此受到损害,该董事就应该依法承担合同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另外有学者认为,当董事的行为是一种表见代表行为时,一般由公司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但如果董事具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时应该和公司一起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15]
侵权在捐赠行为中主要体现在:由于捐赠物具有瑕疵给被捐赠人造成了损害,而捐赠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具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往往也要与公司承担连带的侵权赔偿责任。
3.董事责任的免除
我们认为,在公司捐赠行为中,董事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应承担法律责任。所以,除了法强制性规定以外,董事在符合下列情形时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1捐赠行为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董事在捐赠决策过程中已经尽了合理注意义务;○3董事在该捐赠行为中不存在与自身相关的利益;○4股东会决定免除董事的责任(对第三人承担的责任除外)。
【注释】 李哲松.韩国公司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3、53、50。 转引自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91-92。 刘俊海.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A】.商事法文集(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15-116。 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168、190。 张民安.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50、261、288、208。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95。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