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对公司主要负有忠实和注意义务,并在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捐赠行为中,董事主要违反注意和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当然,公司捐赠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董事违反忠实义务谋取个人私利的情况,但这一般直接影响到公司捐赠的效力,董事承担的法律责任也非常明确,这里不再详细予以探讨。
对于董事是否违反注意义务,英美法中主要根据经营判断原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s,也有人为译商事判断原则)来判断。该原则包括下列内容:如果董事在作出某种决议时,是基于合理的资料而合理行为,则即使此种决议就公司来看是十分有害的,甚至是灾难性的,董事也不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董事在上述情况下作出的决议是有效的,对公司有约束力,公司股东不得予以禁止、要求撤销或提起无效之诉。[14]这种判断原则虽然具有很强的原则性,但在操作上仍然有一定的具体标准可以依循,英美法中已经有了许多相关的案例。根据这个判断标准,如果董事违反了注意义务在捐赠行为中给公司造成了损害,他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不应该承担。我国在
公司法中规定了董事的注意义务,但由于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实践中一般无法追究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我们认为,在判断董事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时,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中的经营判断原则。
董事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而进行的捐赠行为实际属于前文我们提到的广义的越权行为。这种越权行为一般不影响捐赠行为的效力,但对董事是否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却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如果该越权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害,作出该行为的董事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行为的判断一般比较明确,除了在董事会议记录中明确表示异议的董事以外,其他的董事都应该对此承担责任。
对于董事对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否应该有所限制,尚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董事个人财力有限,无法完全赔偿公司损失,为防止有才干的人员对进入董事会望而却步,应该建立最高赔偿额的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建立完全赔偿原则。在公司捐赠行为中,这两种观点都不可取。首先,董事的支付能力千差万别,很难确定一个统一的最高额。其次,完全赔偿原则确实也不利于充分发挥董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公司捐赠中,董事应该根据其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其过错和公司损失之间的联系程度来承担责任,一般按所造成损失的一定比例赔偿。
2.在捐赠行为中董事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