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社会责任语境下对公司捐赠的法律约束

  在英美公司法早期,人们认为公司捐赠行为是否合法有三种检验标准:○1它是否有利于公司;○2它同公司的商事行为是否有合理的附属关系;○3它是否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善意地作出的。一般认为,这是判断公司捐赠行为是否越权的标准。但也有学者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这个标准应该不确定的,根据捐赠对象不一样应该实施不同的检验标准。[9]我们认为,判断公司捐赠行为是否越权的标准虽然不可能是统一不变的,但有以下两点则是必需考虑的:○1是否违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2是否违背公司营利性原则。
  三、公司捐赠的效力:公司章程和法律的约束
  1.对公司捐赠约束之一——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性规范,公司应该在其所规定的经济范围内开展经济或经营活动。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的效力仅及于公司、股东、监事和经理,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公司章程主要是通过规定捐赠的决策机关、捐赠数额和捐赠对象来对捐赠行为进行约束的。
  按照公司法理论,公司捐赠的一般决策权应当然归属于董事会,而非其他任何股东、董事或经理,但也不排除公司章程作出的其他安排。对于公司捐赠的合理数额,有学者认为它“是使公司捐赠适法的一项前提,也是公司恪尽社会责任与顾及公司股东权益的一项平衡点设计。”[10]由此可见限定捐赠合理数额是约束公司捐赠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般而言,公司章程主要通过预先设定捐赠的数额上限或占公司营利比例上限的方法来限定捐赠的数额。至于对捐赠对象的限定,公司章程主要通过积极列举式和消极排除式两种方法来完成,即章程中一方面列举出捐赠要达到的目的以及潜在的对象,另一方面规定不允许对什么类型的对象进行捐赠。[11]由于公司章程的效力仅及于公司内部,所以他对公司捐赠的决策机关、捐赠数额以及捐赠对象的限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另外,我国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性为有效。”所以,只要受赠主体具备主观善意条件(即不知道捐赠行为越权),那么不管公司捐赠行为是否越权都应有效。至于章程对捐赠行为的限定,仅能作为公司事后追究内部机关责任的依据而得以适用。因此,在现代各国立法中,越权与否对公司捐赠行为效力的影响不大,除非法律有强制性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