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强奸罪中同意的体系性地位及司法认定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被害人的某种意思表示,从道德上判断是不同意,在刑法上却只能解释为同意。在蒙大纳州 “高中校长强奸案” [16]中,一个17岁女生与校长发生性关系,因为校长告诉她,如果不服从,就不让她毕业。校长没有动用丝毫暴力,甚至在与女生“交流”时还很“慈祥”。此案中,就算女生在性交时有一百个不愿意,校长也不能被判有罪。因为校长所谓胁迫的言行在刑法上没有任何意义,仅仅是道德败坏。该女生面对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周旋,或者告诉家长,寻求帮助——但她却服从了校长,没有明示同意或者反对。那么,该女生的服从在刑法上只能解释为同意。当然,从道德上诠释本案,完全会得出相反的结论。
  与此同时,我们一定要认识到,不同意绝对不能解释成不愿意。最极端的例证:卖淫者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情非得以(有的是生活所迫、入不敷出,有的是贪图奢靡人生),但世界上没有一部刑法会认为此种不愿意是不同意发生性关系的意思表示。另一个适例:男友某甲执意要求与女友某乙发生性关系,不然就一刀两断。女友某乙虽然极不情愿,但为了挽回感情,勉强顺从。女友某乙在道德上完全可以评价为不同意,但在法律上确实应该判断成有效同意。
  
【注释】  作者主要研究方向:英美刑法
Idaho Statutes, Title 18 Crimes And Punishment, Chapter 61 Rape.

Lynne N. Henderson, The Wrongs of Victim’s Rights, 37 Stan. L. Rev. 937 (1985).

乔治·P·弗莱彻:《刑法的基本概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一版,第120页。

Patterson v. New York, 432 U.S. 197 (1977).

Heidi Hurd, The Moral Magic of Consent, 2 Legal Theory 121, 123 (1996). Alan Wertheimer, What Is Consent? And Is It Important?, 3 Buffalo Criminal Law Review 557, P.557.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