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党领导人民制定
宪法,就要带头遵守,发挥广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共产党员在自己的工作中如何体现党的领导呢?首先,要坚决地执行由我党提出的为人民政协所通过的共同纲领” [13](这是邓小平同志在1950年1月提出的;当时,政协的《共同纲领》起临时
宪法的作用),这说明党的领导还应体现在领导人民实施法律上。
最后,党必须在
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恰恰说明了人大权力的至上性。党在引导成法后,也必须依法办事,而不是以自己的意愿为办事准则。
除了以上的应为外,党还应有“不为”。在妥善处理党之决策与人大决定权上,应把领导权的使用作为引导,充分尊重人大的意志。具体落实在:党的政策指向确有错误的,应支持人大的正确意见;没错误的,应说服人大接受,但人大暂时不能接受的,也要尊重人大的意愿,给人民以理解的时间,不可强行通过。
2、 不要超越组织领导的权限去领导
组织领导涉及的主要是人的问题,“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能不能坚持,……关键在人”[14]因而党加强组织领导必须处理好“人大行使任免权”与“党管干部”的关系。
第一,党管干部是一个必须坚持的原则,这是保证党培养有人民意识的执政者的前提。因而,为了人民利益的永恒维护,党不能放弃这一原则。
第二,坚持党管干部这一组织领导的前提是不损害“人大行使任免权”,即,人大通过“为党选干部把好关”来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党推荐的干部绝大多数是德才兼备的,但也有提选不当之处,人大对党推荐的干部如有不同意见时,应不予选任。这种机制较党直接选任下,干部的素质要好得多,它不但没有放弃党管干部的原则,而且也使人大的决定权充分体现。
在“不为”上,邓小平认为:组织领导要依法行事,这要求我们要维护人大的权力和威信,凡是由人大产生的干部,党不得干涉或改变决定,党推荐的干部不被任命时,在说服解释无效时,也不能强制任命,要把领导看作引导手段,切不可损害人大的至上权力。
3、 要通过思想领导真正让人大有效代表人民、实现人民利益
思想政治工作是无产阶级政党将自己的理论化为实践的力量,因而思想领导是党应当大力加强的一项领导内容,它要求党懂得如何以理服人,最能显示党的领导水平。党对思想的领导,就是为了保证人大的前进方向,进而防止“党的政治、组织领导”无法落实的不良状况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