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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宪法观对“党与人大权力关系”构建的启示

  由此可见,党的领导权不是一种强制,是靠真理宣扬确立的权威,这样,人大接受领导就不是慑于党,而是一种自觉,为更好地实现其代议职能而自觉地置于党的领导之下。
  认识到领导权是一种权威,在实施它时就应以理念扬其主张,在具体问题上行使领导权时,就要把领导定位在“引领和建议”上,而不是直接用命令包办人大职权。
  二、要从总体上把握领导权应用原则,不损人大权威
  在明确了党与人大构建的指导性认识后,我们还要进一步思考应如何把理论应用于领导权实施方法的实践上。
  1、在总体上克服陈旧思想、改善领导
  建国以来,我党多采取“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即“党对国家一切事务垂直领导;党的干部执掌其所在级一切大权;万事由党做”[7]的全面原则。这种做法一旦长久,凸显弊端,且使人民无法通过自治实现权益,这本身就悖于党的初衷。因而,只有克服领导就是一切归我管的片面认识,树立“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总方针,才能通过人大的具体管理,真正把党的正确主张通过人民的力量落到实处,落实邓小平关于“党政分开,党与人大各司其职,各管其事”[8]的正确价值,
  2、在整体让党“发号”而不“施令”
  党对人大采取什么领导方式,从根本上说,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态度问题。既然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割的”[9] ,党要给人以民主,就要有法制,这就要借助人大的力量以法行事,就不能施令。党要从“习惯于站在宪政体制上,转变到进入宪政体制内,通过执掌政权,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通过发号来使自己领导的实现而不损害人大的至上权”[10]。而发号的内容则是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总领导的方针,“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宝程序变成国家意志……”。
  三、党要在具体如何领导上对“党与人大权力关系”进行建制
  理念的确立只是建制的根基,要想建成更好的关系格局还要研究在具体领导问题上如何从理念出发来构建“党与人大权力关系”。邓小平认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思想领导,改善领导就要在这些问题上下功夫[11]。
  1、要学会这样进行政治领导:党保握它,就是要通过对政治原则、方向的引导,保证人大施权方向的正确性,以便更好地把人民利益保护落实到实处。
  首先,应落实“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政府管”[12]的原则。即,党要把为人民谋利的主张通过人民议事机构人大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这种通过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律)的方式,既让人大真正发挥了最终决定权的作用,又实现了党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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