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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宪法观对“党与人大权力关系”构建的启示

  2、要彻底克服“单提党权”和“单提人大权”的片面思想
  建国后的一段时间里,我们没有很好的理顺党与人大的关系,在文革时,甚至取消了“人大”,单提党权,这种作法是不正确的。虽然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实现人类的终极解放,但它并不是人民自身;而党的目的在于通过自己的努力,让人民真正地自治起来,党的领导就是在指导人民自治。因而,抛弃人民代议而只行使党权是与党之目的相悖的。在人民当家之路上,“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1],而这正是人大的功效所在。
  邓小平的精神实质还启示我们不能忽视“党权”,“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要把几亿人口的思想和力量统一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没有一个由具有高度觉悟性、纪律性和自我牺牲精神的党员组成的能够真正代表和团结人民群众的党,没有这样一个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设想的,那就只会四分五裂,一事无成”[2]。因而,在目前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由党指导人民最终实现自治是必要的。
  3、要真正地认识到“党与人大”是共同权力量的两个不同方面
  邓小平认为,党与人大都是人民的代表。一方面,我们要认识到党与人大的权力格局应统一到人民利益之上,在根本理念上二者统一于:党与人大都在为人民主张权利。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律是人民的意志,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法律意志的;而我党的方针、政策的基点也在人民。在具体行动上二者统一于:人大把民意化为法固定下来,而党在指导人大如何更好地落实民意。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认识到党与人大毕竟有别,二者是在不同角点守卫人民利益,任一点都不能削弱,“轻视、忽略、削弱任何一方,或者使一方代替了另一方……都会给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造成重大乃至于不可能弥补的损失[3]。于党而言,就是说坚持党的领导不是党高于一切,包办一切,“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是误解了党的领导”[4],邓小平的不是“党权高于一切”的思想,体现了执政党对人大及宪法(律)乃至人民权力的尊重,这是一种极肯中国特色的政党政权理念,符合现代政治文明的方向。因而,理解并应用这一理论是在中国土壤上妥善上理党与人大关系的具体支撑点。
  4、深刻理解“领导权”不妨害“人大权”的理论依据,并把该依据作为领导权实施的前提
  党拥有领导权并能加以以实施,不是也不能是一种强制和命令的产物,它依靠的是政治权威(政党权威不同于通常而言的权威含义,它是靠真理而使人信服进而服从的一种威信、威望)。政治权威是使党的领导权可能应用于人大的自然法原理,这种权威的确立不是命令赋予的,而是基于人民的自觉接受和信从。因而,党实施领导权的前提是“党必须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任务的一种工具”[5],“确认这个党的观念,就是确认党没有超乎人民群众之上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向人民群众实行恩赐、包办、强迫命令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在人民群众头上称王称霸的权力。”[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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