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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政务信息公开的隐私权保护

论电子政务信息公开的隐私权保护


On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privacy in disclosure of electronic governmental information


刘友华


【摘要】本文从电子政务与信息公开出发,分析了信息公开是电子政务的重要方面,是公众知情权的保障。但是信息公开不可避免的给个人隐私造成侵害,在分析我国隐私权保护现状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应采用利益衡量和权利限制原则,并借鉴欧美的经验,构建安全港模式,从而实现电子政务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两者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电子政务;信息公开;隐私权;安全港模式
【全文】
  信息技术和网络经济作为先进的生产方式,正推动着社会的信息化,其中政府的信息化,通称为电子政务。电子政务的重要方面便是利用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实现信息的最大程度公开,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促进社会民主政治的发展。但与此同时,电子政务最大程度的信息公开也会带来负面影响,即信息公开可能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笔者拟就电子政务信息公开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
  一、电子政务与信息公开
  上世纪70~80年代,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办公自动化(Office Automation,简称OA)逐步推广,人们利用计算机技术处理办公室的内部事务,如利用计算机进行文件的制作、传递(如管理档案与处理文件)等。随着网络技术进一步应用,使电子化、网络化、数字化几乎渗透到政府工作的所有方面。我国1998年开始政府上网工程,1999年,被称为“政府上网年”,从此拉开了我国电子政务的序幕。其后,2002年7月,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把电子政务建设列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信息化工作的重点。从这个意义上说,电子政务是社会信息化发展的必然结果。[1]
  电子政务是指一个国家的各级政府机关或有关机构以电子化的手段处理各类政府事务。本文所说的电子政务信息公开中的信息指的是政府信息,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政府部门在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生活中所形成、获得和拥有的信息。那么电子政务信息公开则是指电子政务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据统计我国80%的社会信息资源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是最主要的信息生产者、使用者和发布者。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权利发展的产物,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保障,也是提高政府透明度,促进社会民主政治发展的有效途径。此外,信息公开有利于维护国家信息安全,提高社会发展效率;与此同时,信息公开还是政治体制和履行国际承诺的重要内容(世贸组织成员国有透明度原则的要求)。
  由上观之,电子政务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其实质是综合运用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实现管理信息化、办公自动化和信息资源的公开与共享。因此,电子政务可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内部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办公自动化、管理信息化、决策科学化;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与社会各主体利用网络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共享与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从这两方面看,笔者认为,政府内部办公自动化与信息化是电子政务实现的前提;而信息的共享与信息公开则是电子政务的归宿。在这个意义上,信息共享与信息公开问题是电子政务的焦点与核心。但政府信息在因特网上公开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对公民个人隐私造成侵害,因为政府在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过程中,收集、储存、使用和传播了大量个人数据。因此电子政务中的信息公开所引发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是我们不能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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