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杨奕华.法学方法论研究范畴之商榷.法制现代化之回顾与前瞻.台北:月旦出版文化有限公司,1997.转引自陈金钊,焦宝乾.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学术报告.山东大学学报,2005(1):10-22.亦可参见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詹姆斯·布赖斯.法学的方法.http://law-thinker.com/default.asp,2004-5-21/2004-5-24.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关于法学研究的转向,陈金钊教授在《法学的特点与研究的转向》一文中提出,基于法学是一门实用性(实践性)学科;是一门以对法律的理解为主要内容的学科;是一门带有很强教义学属性的学科的特点,我国法学应进行研究范式的四个转向:即立法中心主义立场向司法中心主义的转向;研究内容从本体论向方法论的转向;研究的价值趋势由单一的阶级意志向价值多元的转向;研究方法的整体主义向个人主义的转向(参见陈金钊:《法学的特点与研究的转向》,载《求是学刊》2003年第2期,第61—67页)。谢晖教授在《法理学研究转向问题笔谈》中也提出,法(理)学的研究应该从“宏大叙事”转向“微观论证”(参见谢晖:《法理学:从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载《文史哲》2003年第4起,第92—93页)。 2001年9月,在西北政法学院召开了首届全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专题学术研讨会,到目前为止已召开了三届全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学术研讨会。自2002年起,山东省法理学研究会几乎每届年会都将“法律方法”或某种具体的“法律方法”作为会议的研讨主题(之一)展开研讨。 在聊城召开的2005年山东省法理学研究会年会上,就邀请了法律逻辑学界的部分专家参与“法律方法”的主题研讨。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专门研究了“法的空缺结构”问题,指出法律的空缺结构可归之于语言,因为语言本身就有空缺结构的特征。参见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郑成良,杜景义,宋金娜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4页及以下。 正如加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中阐释的,“……很难有关于方法论对立的争论……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根本不是方法论的差别,而只是认识目标的差异。”(参见汉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2版序言,第5页)科学的方法对应于科学的真理观,诠释学的方法对应于诠释学的真理观,方法总是与特定的目的联系在一起。 陈金钊教授、焦宝乾博士撰写的《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学术报告》关注的是2002年以来我国学界在法律方法方面的研究成果,即是作证。前面提及的《法律方法》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两本书刊也是自2002年以来才出版发行的。 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界定法律方法,虽可以突出法律方法的价值追求,但同时会遮蔽方法的工具属性,对此可参见韩德强博士:《论法律方法的异化及其成因》,本文参考文献注。 对此,笔者将在下文做出分析、说明。 关于欧陆法系对法律方法的研究读者可参见焦宝乾博士整理的《当今国外法律方法论之研究:学者及文献概览》,载陈金钊、谢晖主持的《法律方法》(第4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62-578页。 在山东省法理学研究会2005年会上,来自辽宁大学的郝建设教授就提出了“司法方法”这一概念,据郝教授讲目前他正在进行关于“司法方法”的省级课题的研究工作。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关系之张力是近年来随着法律方法(法学方法)研究的兴起而凸现出来的,因为在人们不太关注(法律)方法之前,不会感觉到二者区分的必要,但随着法律方法研究的逐步深入,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到底是何种关系,就成为人们不得不做出回答的问题。这方面的研究,到目前为止比较有代表性的论文有二:一是郑永流教授的《法学方法抑或法律方法》,二是林来梵教授、郑磊君合写的《法律学方法论辩说》,本文的探讨也就从这两篇文章说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