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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读”法律与秩序建成:国有企业改制的案例研究

  2000年6月7日,Z厂职工“从非法兼并方F公司手中收厂收权的坚决行动”开始[25].这一天,有200多名职工来到Z厂参加行动。他们设立了护厂队,封锁厂区,阻止F公司人员进入工厂。[26]这一行动持续到8月8日。这一天,Z厂被500余名公安人员和武警围住,他们还驱散围堵厂门的人。当日,有20多名护厂职工被警察抓走。他们被警察讯问后,基本上都被释放。“八八”事件以后,市政府工作组来到Z厂。工作组挨家挨户访问Z厂职工,听取他们的要求。工作组要求Z厂职工重新选举职代会,理由是原职代会是1991年兼并之前召开并选举的。Z厂职工中虽然有人认为政府是想以此来否定1999年10月28日的决定的合法性,但是大多数人接受了工作组的建议。
  2000年8月30日-9月1日,由市总工会主席带队的市政府工作组在Z厂主持召开全厂职工大会,重新选举职代会代表。结果,原Z厂职代会代表基本入选,其中包括当时还在拘留候审的职工代表王工。同年10月16日,第一届职代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会议的中心内容是:对是否“解除‘兼并协议’”进行表决,表决的结果是全体到会代表(53人)都赞同“解除”[27].
  2001年1月7日,经职代会委托,Z工会与F公司达成解除兼并的协议。此协议是在市政府工作组协调和监督下签署的。协议称,解除兼并后,“在不退回国有的前提下,尽快将原Z厂现有净资产,经重新评估后,依据国家有关政策,量化到每一个职工个人,成立一个由职工持股的公司……”[28]
  2002年7月,Z厂为了将来接收退出兼并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而成立了一家公司。这家公司便是目前Z厂的主体。
  按照Z公司的章程,“公司所有资产(原Z的资产)归全体职工(股东)集体所有。公司性质为:城市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并在此基础上改制为: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坚持集体占有和按股所有相结合,坚持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股东代表会和职工代表会两会合一制度,本届职工代表为公司第一届股东代表。股东代表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29]
  在Z市调查期间,我们对主持处理Z厂兼并纠纷的市政府工作组组长进行了访谈。他承认,类似Z厂这样的兼并都不成功,最后基本上都以退出兼并为结局(有十几家)。退出兼并的过程,既有如Z厂似的在集体抗争的基础上由省或市政府出面协调后脱钩的,也有通过司法诉讼由法院裁决解除兼并的。退回兼并的时间,大多发生在Z厂的“八八”事件之后的一二年内。因此,Z厂退出兼并的结果虽然不可以说具有骨牌效应,但确实不是唯一的个案。
  三个主要角色和一出剧
  在Z厂的兼并和反兼并这一出剧中,有三种基本演员:Z厂职工、兼并方和地方政府。在整个戏剧中,Z厂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说是戏剧性事件得以发生和推进的关键。简言之,兼并的发生是因为F公司的可行性方案得到职代会的通过,反兼并的要求是由职代会提出,“收厂收权”行动也是由职代会组织。在冲突中,纠纷的双方和地方政府都将职代会当作沟通各方意见的正式渠道,以及推行其行动事项的合法性基础。职代会因此变成企业的权力机构。最后,退出兼并的决议也是由职代会通过的。
  从本文的目的来说,需要进一步阐释的是,Z厂职代会最终作为企业权力机构的职能是如何在地方性的法规和政治动态中获得的?它的被认可的角色和功能又如何影响特定企业的治理结构的形成?以上多重的因-果关系链在相互嵌入的事件动态中如何使这一变迁具有一种特定“文化”或“结构”的外貌?
  换句话说,我们研究Z厂集体行动及职代会的作用的进路,将从地方性“集体误读”职代会职能及其相应社会互动如何发生开始。为此,我们先要对国家法律规定的职代会职能和地方“误读”的社会-文化情景进行分析。其次,我们将对运用地方性规范(即被“误读”之法)的行动者——Z厂职工的动机符号类型化及其所导致的社会互动后果进行解释。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法定职能、实际角色及“集体误读”
  我们可以先从两方面来展开讨论。第一方面是国家法律规定的职代会的职能;另一方面是Z厂所在地方实施的有关职代会的法律规范实践。
  在关于职代会的为数寥寥的学术研究中,包括张静的博士论文和朱晓阳和陈佩华的一篇文章。张静对职代会的研究,是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框架来研究职代会的功能和作用。张文的一个看法是,职代会属于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部分,而不是社会阶级利益的聚合组织,其基本目标是避免大规模冲突的酝酿和滋扰[30].朱和陈文的研究则突出职代会能够集中表达工人利益和制衡企业行政管理的一面,并以此来说明职代会的作用。很显然这是一种“阶级论”的观点。以上两种研究代表了关于职代会研究的基本看法。
  在企业制度改革开始以前,国有企业职代会法定的最大的权利,是在福利和分房子方面的“决定权”。其次,是与管理方共同决定工资和奖金分配的共决权和否决权[31].就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方面而言,法律规定权利仅限于提出意见而已[32].但是,职工有权评价上级。虽然他们没有权利对厂长、经理进行撤职,但是有权提出解职的建议。此外按照《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厂长、经理的任命有两条途径: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过职代会同意;由职代会选举,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企业改制之后,按照《公司法》,职代会等所谓“老三会”应该在国有投资为主体的企业继续存在。但在很多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已经取代了职代会。
  用法律规定的以上职权来对照现实中的职代会,常常给人的印象是:改制前“职代会不过是一种形式,没有什么实际用处”[33];而改制后的职代会则如一般判断的那样,作为“老三会”之一已经被基于资本逻辑建立的“新三会”所取代。张静在批评对改制前的职代会功能的抱怨时指出,这种抱怨是基于非现实的理想模式,看不到职代会的作用在于“避免制度危机,修复社会利益平衡方面的宏观政治意图”[34].但是,张静没有注意到职代会体制的地方差异性。而这些差别,往往导致职代会在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特定条件下能具有完全不同的作用。
  例如Z厂所在省的政府便根据其地方的经验,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要求国有企业落实一些超越职代会“决定权”的内容。地方政府对职代会政策的差异往往是与特定地方的过去历史传统、现存惯例,以及当时所面临的特定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策略选择有关。例如1994年6月,Z厂所处地方的省委、省政府在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上,作出“亏损企业的经营者要改变单一的上级任命制,逐步实行民主选举制”的决定[35].这种政府规定的“民主选择”的实施程序,使职代会有可能获得实际的企业行政权力。因为民主选择程序要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由候选人阐述治厂方案,职工投票选举厂长(经理)”[36].省委和省政府作出这一决定的前提是因为调查发现,该省1994年上半年,大多数亏损国有企业是“亏在领导班子问题上,民主选择企业经营者是扭亏的一条重要出路”。
  如果套用一句哈贝马斯的话来说,那么这种地方法规归根结底是从那个特定地方的社会团结的源泉获得社会整合力量的[37].在这个北方省份,一般公认,普通人(特别是中老年人)对计划经济时代有着比较深的怀旧感。那个时代的价值观在这里的影响仍然随处可见。而我们在对Z厂当事人访谈时,其现任领导人在表达他们动机和理想时,使用的言辞和话语都或多或少有着那个时代语言的色彩。
  Z厂的职代会在兼并事件中之所以能够获得超乎其法定权力的职能,显然与这种地方的法规和社会-文化语境有关。但是Z厂不属于1995年前后实行“民主选择”的企业,因为在那一年Z厂因污染而被处以停产了。但是,这并不妨碍Z厂的兼并和反兼并的过程都遵循了省里关于“民主选择”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投票通过的地方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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