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中国企业普遍不讲信誉。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没有真正的剩余索取者;企业无形资产不能自由交易……;民营企业虽有所有者,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变化无常的政策又使民营企业家形不成相对稳定预期;政府对进入的严格管制以及与此相关的地方保护,打造了畸高的进入壁垒,使得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追求短期利益是最优的选择,不可能为获得信誉带来的长远利益而拒绝眼前利益的诱惑,信誉机制自然不可能形成”(页48)。
通过这样的学理分析和理论梳理,自然就可以把当今中国的社会信任短缺与商业信用体系不发达的问题直接与目前中国的制度安排——尤其是其中的产权制度生成演变格局——联系在一起了。那么,进一步的问题是,为什么迄今为之有效的或言真实的产权结构还未能随中国市场经济体系的成长或言市场深化过程而自发生成?对于这个问题,这部著作并没有进一步展开讨论。这也许超出了这部著作所自定的理论任务。因为,梳理出社会信任和商业信誉体系与产权安排之间的关联关系,已与维迎对中国经济改革的一贯主张联系起来了。
如果说维迎对社会信任与商业信用体系的演化生成机制与产权制度的错综复杂的关系的分析梳理还有待深入的话,那他对社会信任与政府职能和作用之间关系的分析梳理,实可谓令人“茅塞顿开”、“一步到位”了。读读维迎的这些鞭辟入里的话吧:“政府的权力太大,对政府的约束不够,人们没法预测未来,就无所适从,当然就会不讲信誉,就不值得信任”(页21)。当然,维迎的这一判断,决非只是一个情感判断,而是既有学理分析,也有现实例证。从学理上,维迎发现,政府本身的短期行为问题在全世界都存在,只不过是在中国问题更严重。为什么说政府的短期行为和管制必定会且已经实际严重影响到市场的信任和信誉体系的生成呢?维迎给出了以下理由:一、政府的管制越多,赋予政府机关的权力越大,政府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也就越多,政府官员的意志决定经济社会命运和市场运行的力量也就越强,可能性也就越高,未来也就不确定、越不可知,企业和个人就越不怎么考虑未来,自然就不怎么讲信誉;二、在政府管制下,只有政府批准的事才能办(成),因而那些通过关系和寻租拿到批件的企业就会获得垄断权,而垄断会给企业带来垄断利润(并因而会造成社会福利损失),——既然那些垄断企业可以靠垄断利润悠乎哉地生存和(管理者)拿高薪、发奖金,他们就不在乎讲什么信誉了。要讲信誉,也只能靠其管理者个人的良知哪天早晨起来突然萌发了!三、腐败必定伴政府管制而生。政府监管的权力太大,管得太多,这个批,那个审,每批一个条子,每审一个项目,政府官员就获得一个“腐败”的机会,手中就多握有一个“寻租”的砝码。“这样一来,企业就不在乎老百姓,只在乎政府”,因而也就没有必要在消费者面前讲信誉了,“只要贿赂政府官员就可以了”(页19)。诺大一个当今中国,成堆成山的社会问题,不就被维迎这寥寥数笔,惟妙惟肖地勾勒出了一幅逼真的抽象画?
二、法律仅为一种促进效率的社会激励机制?
自波斯纳(RichardPosner)以来,或者再往前说一点,自康芒斯(JohnCommons)和科斯(RonaldCoase)以来,8法律的经济分析已经在西方国家发展成了一个很大的当代学科。法律的经济分析在国外的长足发展,自然也引起了国内学者们的注意,以致近些年来国内不断有人介绍这方面的理论进展。然而,不能不说,直到仔细阅读完维迎的这部《信息、信任和法律》,笔者好像还没有发现国内有哪位学人认真地研究和系统地思考过法律的经济分析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就结合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安排和司法实践的法律经济分析而言,更是如此。
在这部著作中的核心部分,有一篇长达115页的“作为激励机制的法律”一文,可谓构成了这部著作的主体。在这一长达数万字的长文中,维迎不仅对经济学的激励理论和法律的经济分析方面的理论进展做了较详尽和全面地介绍,而且对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对侵权法、
合同法、财产法,以及(大陆法系)
刑法中的激励机制进行了自己深入和独到的理论探讨。从信息经济学和激励理论的分析视角,维迎发现,法律实际上是一种激励机制。法律通过责任(liability)的配置和侵权行为的偿罚规则的实施,内部化个人行为的外部成本,诱导个人选择增进社会福利的行为。根据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激励机制设计的理论思路和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分析理路,或者更深一层说,实际上按照实证法学派的理论进路,维迎阐释了他的法律效率观。在书中许多地方,一再出现这样的理论观点:“衡量法律是否合理的首要标准应该是效率标准”(页65)。基于这一认识,书中提出“无论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激励是法律的一个基本功能”(页70);“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在于其激励效应”,甚至认为,“一个有效的法律制度必须对执法人员形成有效的激励”(页170)。通过对中国古代的连坐和保甲制度的激励经济学分析,维迎还得出了这样一个基本结论:“信息成本是法律制度有效性的主要因素。自然,法律制度应该随着信息成本的变化而变化”(页179);“法律作为控制社会的工具,必须形成对民众的有效激励”(页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