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作链接标志。因特网上存储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所谓超文本链接就是网络用户用鼠标点击网页上被称作“锚”的一些字符或图形,另一个网页或网页的另一部分内容就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这种网上文件的转换和跳跃的过程就是“链接”[4]。实践中,由于每个网页的主人都希望自己的网页漂亮动人,因此“锚”也便设计得色彩斑斓,各具特色。行为人未经许可在自己网页上使用他人的商标或者包含了他人商标的域名、网上地址作为链接到该商标权人网页的“锚”,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取决于网上用户能否对设链者及被链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是否会误认为两者之间存有着某种授权关系或者其他方面的联系。显然,当被用作链接标志的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时,就可能在消费者中产生混淆,并且被用作链接标志的商标知名度越高,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
三是将他人的商标埋置在自己网页的原代码中,当消费者使用网上引擎查找该他人商标时,行为人的网页就会位居搜索结果的前列。有学者称此为“隐形商标侵权纠纷”。在美国此类一起案件中,被告在自己网页上未使用“可见”的原告注册商标,但却将原告的注册商标埋置在其网页的关键词中,只要用户以原告注册商标为主题通过搜寻引擎查询原告的信息,都被搜索引擎指引到被告的网页。该案最后由法院下永久性禁令禁止被告的此种“埋设”行为[5]。
(二)网络主页上商标侵权的对策
对网络主页上的商标侵权,依照《
商标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两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可作依据。一方面,《
商标法》第
52条列举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表现,其中对“(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应作广义理解。《
商标法》应当规范网络环境下的商标行为,因此上文列举的“将他人商标移作自己网页的图标,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设计为自己网页的一部分,足以使人产生混淆”以及“隐形商标侵权”均应理解为《
商标法》第
52条“(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另一方面,我国《
商标法》第
13、
14条,《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以及我国参加的一些国际条约或协定等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行为人在网上侵犯商标权如果涉及驰名商标,则可援引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