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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上商标权的保护

  再次,当企业的商标或商号与他人的域名冲突时,与在先注册自己知名商标、商号为域名的当事人协商,索回本属自己的域名。此举虽属下策,但在现行相关法律制度对此提供明确解决办法之前,也是保持自己的商誉,进一步树立自己商标和域名形象的明智之举。这是因为,他人的域名与自己商标、商号相同或相似,无疑会给各方今后的商务实践带来诸多麻烦,如一方加大对商标商号的广告宣传投入,会不得不担心客观上可能为别人做了宣传;自己加大销售、质量上的管理,担心会提高对方的信誉;一方信誉上出现差错,会导致两败俱伤等等。因此他人不管是恶意抢注,还是巧合雷同,在不能或不便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冲突时,通过友好协商致使对手无偿或低价转让其域名也是可行的。
  最后,明确域名的知识产权地位,依法保护域名。域名的知识产权性质问题在学术界尚有争议,有人将域名与商标、商号并列为商业标记权[2],有人主张法律应赋予域名的注册人以专门的域名权,作为一种全新的独立的知识产权范畴。也有的认为域名并非纯商业性使用的标志,不能简单地划入知识产权的范畴。但“域名是使用在商业活动中的重要商业标志,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不论其是否为知识产权,都应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3]因此,网络用户的域名被人侵犯,应当可以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假冒”、“误导”的条款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域名使用人没有注册商标,或者自己的域名与自己注册的商标不一致,应当尽快将自己的域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样可以用我国比较完善的商标法律制度弥补域名制度的不完善,充分维护自己的域名权益。
  三、网络主页上的商标侵权及其对策
  (一)网络主页上商标侵权的表现
  一是将他人商标移作自己网页的图标,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设计为自己网页的一部分,足以使人产生混淆。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这就是说,对注册商标构成要素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的根本依据是能否将行为人的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当作自己网页上的图标,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设计为自己网页的一部分,使自己经营的电子商务与商标权人的商务足以造成混淆,当然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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