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页上的商标侵权是目前互联网上商标保护面临的又一主要挑战。这主要包括将他人商标移作自己网页的图标,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设计为自己网页的一部分,足以使人产生混淆,以及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作链接标志足以误导网络用户两种情形。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在先的商标当作自己网页上的图标,或者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注册在先的商标用作链接标志,使自己经营的电子商务与商标权人的商务足以造成混淆,势必会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
二、网络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其对策
(一)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域名是连接到因特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使用域名最初的目的是为了便于人们发电子邮件或访问某个网站,它本身原本没有很大的商业价值。但是,随着互联网的迅速膨胀,域名如同现实生活中自然人和法人的姓名、名称一样,成为网络虚拟世界中人们最重要的可识别性标志;域名因其易记且便于使用,已被广泛地用作一种商业标记,因而承载了很大的商业价值。商家的域名越来越广泛地用于广告宣传中,成为商家在网上拥有一个地盘的标志。尤其,众多商家基于网站在发展电子商务中的巨大潜力而纷纷将自己的商标、商号乃至擅自将其他知名企业的商标、商号作为自己的域名使用注册,以吸引尽可能多的消费者,扩大自己在网上的知名度。域名与商标的结合与冲突日益明显。
域名与商标是如何冲突的呢?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分属经营不同种类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主体时,若它们都上网建自己的网站,则只能由其中之一将该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谁在先注册,谁就获得注册域名,这就出现了某个市场主体的域名同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这时由于双方均享有商标权,因此不能简单地认定域名注册就一定构成商标侵权。
实践中,域名与商标的冲突有两种形式:一是恶意抢注。人们上网有一种习惯,即在没有域名地址簿的情况下,人们要想访问某一企业的站点,第一反应往往是输入该企业的“商标或商号+COM”。这样,“商标或商号+COM”结构的域名比其他结构的域名就有了更高的经济价值。域名具有唯一性。因此人们的网络习惯和域名特点共同作用导致了“域名抢注”。域名恶意抢注判断的标准在“恶意”上,表现为抢注的域名使用了他人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或商号;抢注的目的有牟利性质。二是巧合雷同。在某些情况下,域名注册人并无抢注的恶意,而是出于自身原因使用了某个域名,造成与他人商标或商号的巧合雷同。由于域名的唯一性,这种冲突是难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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