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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与和谐社会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所得税模式改革与和谐社会
  好的税收模式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国的所得税模式既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又体现公平,又能广泛发掘税源,增加财政收入。我国现在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模式。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是对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按不同性质来源分类,并对不同类型的所得规定不同税率进行课征。我国个人所得税分类课税模式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不相适应,主要是两个方面: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不利于增加财政收入组织公共事业的建设。分言之:
  1、不同的收入项目分别计征,无法比较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而且鼓励纳税人将收入分散化,以获得费用扣除,和降低个人的边际税率。从而高收入的纳税人通过合法或非法的途径可以更加容易的规避税收,而收入较低的纳税人反而不会选择(税收利益不大)或者无法进行税收规避(单位代扣代缴工资所得税)。这样,就出现了劳动所得被严格征税,而非劳动所得税收逃避现象严重;高收入者少征税,而低收入者多征税的现象。所得税制度不能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反而强化了初次分配造成不公平。
  2、收入项目不同计算所得税的期间也不同,影响所得税对收入种类的税收中性。所得税普遍采用累进税率,且规定了扣除项目,各个项目的所得计算周期不同,设计的不好,会对各种收入产生导向性,不符合经济公平。.对工资薪金按月计征,而对劳务报酬等按次计征,缺乏公平性。同样的收入,由于来源不同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不同;相同的收入额,由于取得的次数不同,税负也不同。
  3、在费用扣除方面,分项进行扣除,不符合所得税属人性。分类所得税不能够根据纳税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支出,来设定一个机动的扣除指标,工资收入同样是2000元的两个纳税人,一个单身,另一个要供养妻子和孩子,他们的应纳税额却是相同的,这显然有悖于量能原则。
  4、我国所得税采用的是正面列举式分类课税模式,不利于扩大税基,发掘税源。我国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以每年平均48%的速度在增长,经济的增长和人均收入的提高是增长最主要的推动力,即便如此,个人所得税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仍然相当低。如何进一步发掘税源,释放个人所得税的巨大潜力,对我国财政收入的增加,和社会主义公共事业的发展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纵观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建立、发展、改革的全过程及改革发展趋向,大致表现为:由分类所得课税模式趋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综合所得税征税面广,税基大,有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且适用累进税率被认为能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税收综合负担能力,实现税收公平原则,但征收手续复杂,征管成本较高,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要求都比较高,以我国目前的情况不能贸然采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与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优点兼收并蓄,便于对不同来源和性质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税率,即全部所得项目先各自征收,最终又合并申报,按累进税率综合课征。这既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又有利于贯彻税收公平原则的实施,因而是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适用性较强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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