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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与和谐社会

  所得税是典型的属人税,特别注重考量纳税人的具体情况,以达到实质上的公平。正如Neumark所说的:“没有任何税比所得税更为民主、更富有人性及社会性”。[4]
  二、个人所得税职能与和谐社会目标的耦合
  (一) 个人所得税的职能
  1.财政职能。是指国家为满足其管理国家的需要,利用税收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承担的筹集财政收入的任务。早期各国个人所得税几乎都是为了解决财政困难、筹措战争经费而开征。所得税具有税基宽,税率低的特点,在几个重要的发达国家,所得税是第一大税种,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2.社会职能。是指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功能。
  3.经济职能。经济职能是指个人所得税所具有的自动稳定经济的作用,其也因此被西方经济学家比喻为经济的“自动稳定器”。
  (二) 和谐社会的目标
  “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发展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公共产品的性质决定了财政投入对于公共事业的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个人所得税税基宽,在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得税占的比重达到40%~60%,是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来源。2002年我国财政收入总额为18903.64亿元,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是1211.78亿元,仅占财政收入的6.4%。我国个人所得税增加的潜力是相当大的。
  2、实现社会公平。社会公平既是和谐社会的目标,也是它的核心价值。实现社会公平既是所得税的社会职能,也是所得税的外在核心价值。正如前面所分析的,所得税的这一职能是通过贯彻量能原则来实现的。
  3、扩大就业。所得税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上。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对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达到一定比例,可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法对于就业的导向与促进作用不容忽视。
  4、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这既是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方面,又有其独立的内涵。社会保障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国家法律建立起来的,旨在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经济制度”。 [5]在我国,社会保障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医疗保障、军人保障、补充保险六大子系统。所得税对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a、筹措社会保障资金。b、筹集财政资金用于社会保障制度。c、通过生计扣除和税收减免的方式配合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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