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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与和谐社会

  d、按劳分配原则,认为在生产条件平等的基础上,个体间创造的社会财富的数量若能归结为个人能力的差异和劳动努力程度不同,那这种差别就应当认为是公平的分配。[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观应该既包含机会均等原则又包含按劳分配原则。我国目前在收入两极分化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沿海和内地差距,城乡差距,高收入和低收入人群差距。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过去政策导向造成的,分化的两极在市场中的获得的机会不均等,因而是不公平的。
  所得税以量能原则为其基本原则,税收公平为其内在核心价值,以社会公平为其外在核心价值。税收公平和社会公平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而税收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一环,基于一定的税收公平理论,税收公平与社会公平是一致的,这种税收公平理念就是“负担能力说”,基于此产生的税收原则就是“量能原则”。
  量能原则就是根据纳税人税负能力的大小来决定其纳税义务,对同等纳税能力的人同等对待,对不同纳税能力的人不同对待。量能原则以平等权为其宪法上的依据,同时与生存权紧密相连。量能原则作为所得税法基本原则的地位是毫无疑议的。在立法层面上,量能原则要求立法者在选择课税客体时,须以纳税人的支付能力作为指标。在适用层面上,各个国家的做法有所差别,在我国,税务机关对于确是无力缴纳的情况有决定缓征或免征的权力。在财政支出时,将国家与纳税人隔离起来,保证所有纳税人无论其纳税与否、纳税多少,均同等地享有公共支出带来的利益。虽然社会弱势群体少纳税,却可以享受到政府财政补贴等额外的福利。
  量能原则在所得税法中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广泛的税基。税基越广泛,越能真实、准确衡量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西蒙斯指出“最广泛和最客观的所得税概念是最接近于公平化的课税的基础”。
  2、累进税率结构。在税率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累进税率在实现纵向公平方面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所得越高,适用的边际税率就越高,从而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
  3、宽免和扣除项目的设置,税额的减免规定。各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考虑到必要费用的扣除,生计扣除,以及特别扣除。我国所得税法规定,特殊津贴,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对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可以减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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