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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与和谐社会

个人所得税与和谐社会


覃妤嫦


【摘要】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是社会公平。个人所得税的内在核心价值是税收公平,外在核心价值是社会公平。个人所得税的三大职能与和谐社会的目标耦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进一步所得税改革,包括税制模式的改革,扣除项目的改革和开征社会保障税。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和谐社会;社会公平
【全文】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首次完整的提出是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十一五规划”提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目标。由于所得税与和谐社会在价值取向和功能目标上的密切联系,所得税改革是和谐社会建设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一、个人所得税与和谐社会核心价值的一致性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会公平。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追求的重要目标是社会公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一)......完善的分配关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五)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1] 。”
  中科院首次提出社会和谐方面的具体指标包括:国际高度贫困率、国际中度贫困率、贫富之比、儿童死亡率、童工率、最低月工资六项指标[2] 。可见和谐社会以社会公平为其核心价值。
  社会公平实际上是一个分配的范畴,根据在判断社会福利分配时是否需要与个体能力差异和经济资源分配相联系,不同历史阶段,不同社会形成不同的公平观和分配原则:
  a、收入均等原则,这是一种古老的公平观,认为公平的分配只能是个体之间在获得社会福利上的均等,否认个人贡献的差别,坚持平均主义。
  b、市场分配原则,这种公平观承认所有由市场决定的分配结果,实际上是一种弱肉强食的自然分配公平观。
  c、机会均等原则,这种公平观强调为所有个体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和分配机会。在《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胡锦涛主席指出,我们“.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机会均等原则是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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