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债权的担保方式,知识产权质押也与其他担保方式一样,有其设立、变更与终止的过程。知识产权质押的终止,也可以称为知识产权质押的消灭。作为担保物权的知识产质押权利是依附于主债权而存在,债权消灭时,知识产权质权自然也就不复存在。因为知识产权质权的主债权消灭时,该质权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和前提,知识产权质权即归于消灭,实属正常。主债权消灭的原因很多,如债务被清偿,抵销、免除、混同等。当然,作为权利标的知识产权消灭时,权利质权即归于消灭。
在动产质押中,因质权人返还质物而消灭动产质权;在权利质押中,因质权人返还权利证书的占有于出质人而消灭。在质权人占有一般债权凭证时,质权并不因返还该权利凭证而当然消灭。在质权人将债权凭证返还出质人,又因第三债务人声明撤销质权时,则质权消灭。在知识产权质押中,因登记是质押成立生效的标志,因此。当登记被撤销时,知识产权质押自然也随之消灭。
当债务届清偿期,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行使质权,优先受偿其债权时,质权当然归于消灭。在债务人不完全履行其债务时,质权人也可以行使质权。因为,债务人为不完全履行,视为债权人的债权未实现,债务人仍有履行的义务。就担保物权而言,担保的效力及于全部债务,而非部分债务。而当债务不完全履行时,担保并未消灭。质押权人占有质押物,在债务未得完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可以就全部质押物变价优先受偿,清偿债务及其他费用后尚有剩余者才返还给出质人。因此,就知识产权质押来说,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履行原因未能得到实现时,质权人可以就知识产权质押标的依照
担保法规定的方式实现质权,当质权实现时,也就意味着不复存在。这也是一种消灭方式。
结语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质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仅仅有
担保法及三部主要知识产权分支部门法。而关于专利权质押、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具体操作规则,主要是一些部门规章、地方管理文件形式的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办法,大都具有协助操作的程序性特点,对于知识产权质押如何进行法律保护,则少有涉及。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判断起来,比一般的财产侵权和人身侵权在技术判断上更为严重复杂。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虽然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相同的侵权法机理,但因知识产权并不像有形财产那样通常被权利人实际占有,所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形式具有隐蔽性,对权利人的损失也具有不确定性,救济起来较为困难。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必然使知识产权质押权受到影响,不利于促进与激励知识产权质押交易。尤其是在虚拟的信息网络时代,通过网站、博客等现代新型媒介进行侵权的案例越来越多,这又不得不引起我们更为密切的关注。因此,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质押管理中,应该首先重视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法规,形成健全的知识产权质押管理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