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著作权质押登记办法》、
担保法以及
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指定专门机构进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应该遵循的规则有:
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为全体著作权人。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向外国人出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1)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2)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3)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4)作品权利证明;(5)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6)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8)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在著作权质押合同签定时,应当注意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4)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5)质押担保的范围;(6)质押担保的期限;(7)质押的金额及支付方式;(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齐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文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质押合同,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登记机关在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的同时,将登记情况编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供公众查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2)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3)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4)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5)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6)申请人拒绝交纳登记费的。
登记后发现有上述不予登记情况之一的,以及质押合同因其担保之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而无效的,登记机关将撤销登记。质押合同担保之主债权的种类、数额等发生变更或质权的种类、范围、担保期限发生变更的,质押合同当事人应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持变更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后的质押合同无效。
当事人提前终止著作权质押合同的,应当持合同终止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在质押担保期限内质押合同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在质押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持合同履行完毕的有效证明文件及《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被撤销、注销的,发给著作权质押合同撤销、注销通知书。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之撤销、变更、注销登记,应当同时在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中注明。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及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登记费收取标准,由国家版权局统一制订。登记机关使用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申请表、著作权质押合同撤销、注销通知书由国家版权局统一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