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式附后);(2)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3)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4)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5)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与专利质押的成立程序一样,商标专用权质押也要签定合同。按照相关规定,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2)质押的原因和目的;(3)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4)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5)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出质入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2)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3)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登记之后,登记机关有权撤销一些瑕疵登记,通常包括下列几种情形:(1)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2)登记后发现有属于本程序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3)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补充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的证明和登记机关发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三)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完成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内容广泛,包括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建筑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等。另外,属于邻接权的表演者的权利,音像制品制作者权利、广播电视组织者的权利、出版者权利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作为质押合同标的。按照传统知识产权法原理,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项权能。作为人身权,诸如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等,由于和权利人的人身有密切关系,具有人身属性,只能专属于著作权人,不得让与,也不得质押。因此,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才能设定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使用权指以各种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人的一项主要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出版权、摄制电影、电视和录像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编辑权、整理权、许可权;获得报酬权指著作品而取得收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