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知识产权质押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其担保功能源于知识产权的价。可以说,知识产权价值直接决定其质押担保功能的实现。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管理2005年年报,2005年全年办理专利权质押、变更、注销90件,较2004年增加91.5%。其中,办理专利权质押66件,较2004年增加78.4%;质押金额189,503.92 万元,为2004年的4.03倍;债务金额126,397.63万元,为2004年的2.84倍;办理变更登记1件;办理专利权质押注销23件,为2004年的2.86倍。可见,知识产权质押呈现出了上升趋势。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发展势头,一方面是因为无论政府主管部门还是知识产权权利人,都已经意识到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意识越来越明显,另一方面,从知识产权本身来看,它具有现实的担保功能,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实现其担保价值。知识产权质押的担保功能是知识产权质押所具备的保证债权实现的功能,该其功能的发挥程度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之保障,关系到质权人(债权人)利益的最终实现问题。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市场管理越来越规范化,知识产权质押将以其一般财产价值所不能比拟的优势,更好地体现其担保价值。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但市场经济同时也是德治经济。两者的最佳契合就是信用,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现代民商事交易的本质就是信用交易,信用关系已经成为市民社会与经济社会成员之间的基本经济关系。随着知识产权交易的渐趋活跃与繁荣,信用越来越成为知识产权贸易的灵魂。鉴于这样一个大背景,知识产权市场管理中的质押担保,不仅具有担保债权人为债权的功能,同时也具有为融资功能。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融资与信用担保体系对知识产权经济的发展、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健康运行具有重要意义。许多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充分利用了
担保法赋予的知识产权质押规则,通过知识产权质押为企业融资,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质押的融资价值。今后,在知识产权市场管理中,必须积极推进和开拓知识产权的担保融资管理,同时完善知识产权市场管理规则,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最大限度地挖掘其融资价值。
(一)专利权,是指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继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权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该种知识产权的本质即是限制权利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在专利有效期内擅自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和使用其专利方法。根据《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专利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部门,即现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从该管理办法以及我国担保法与
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权质押要遵循诸多法律规则。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为全体专利权人。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中国单位或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涉外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应当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1)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该表格由专利局统一印制。当事人应认真填写,并签名盖章;(2)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主合同是指债权债务合同,质押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内容应包括按《专利权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有关条款;(3)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出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应与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记载保持一致。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并出具全体同意出质的书面证明。出质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时,应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出质专利权时,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登记时应出具批准文件;(4)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受委托办理登记时,要出具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作为具体承办的联系人应出具本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个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5)专利权的有效证明,指用作质物的所有专利的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年费收据复印件等其他证明专利有效文件;(6)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包括实施规模、经济效益、许可次数、许可合同等;(7)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中国专利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