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略论
李绍章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规则;效力;管理
【全文】
质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我国《
民法通则》中并未被确立下来。直到1995年的《
担保法》颁布后,才确立了这一债的担保方式。但该法未对“质押”予以定义,而仅是分别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个质押种类。该法认为,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设立质押。同时,该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
所谓知识产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以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作为标的设定的质押形式。多年以来,为加快科技、经济发展,扶持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知识产权项目,促进先进技术的实施转化,一些地方纷纷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的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贷款质押贷款操作办法等文件。另外,为了统一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管理,有关部门还制定了《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专门调整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管理,增强
担保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的可操作性。
知识产权质押作为质押的一种表现形式,与动产质押、其他权利质抵押相比,它是一种以无形财产为标的债权担保方式。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但又具有财产价值,所以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而担保物权主要发挥担保标的的价值而非使用价值,因此,作为无形财产权的知识产权也可以成为质押的标的。知识由于其无形性而无法以占有的方式公示权利,只能以登记方式公示权利。
其次,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动产质押需要转移物的占有,方可使质押合同生效;证券质押需要将权利平整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平整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知识产权质押,也并非仅仅签定质押合同即可使质押成立生效,必须向有关管理部分办理出质登记,方可使质押合同生效。可见,知识产权质押行为是一种要法律行为,具有要式性。
再次,知识产权质押与其他种类的质押一样,不转移标的所有权,只要按照法律规定满足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可发生质押效力。因此,作为质押形式的知识产权质押,同样不转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只是办理质押登记即可。从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的手续来看,它与知识产权转让的规定十分相似,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知识产权转让是使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发生边更,而知识产权质押在仅仅是在知识产权本身设置负担,不会发生权利转让之效果。
知识产权质押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知识产权自身价值的体现,同时,从整个担保与融资市场上来看,它还具有担保价值与融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