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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法治和商议的共和国——为佩迪特《共和主义》中译本而作

  在某种意义上说,阿克曼和米歇尔曼都只是“纸上谈兵”,并没有提供落实这些理论的方案。与他们不同,森斯坦不但把“自由主义的共和主义”具体化了,而且为这种理论补充了改革的建议。他用“政治商议”、“政治行动者的平等”、“共同善的普遍主义”和“公民身份”这四个原则来刻画“自由主义的共和主义”的内涵。这四个原则是相互联系的,其中最重要的是作为公民德性的政治商议,“这里的核心观念是,政治有一种商议或改造的功能。它的功能是挑选价值,满足‘偏好之偏好’,或为偏好形成而不只是满足现有欲望提供机会。”[9]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都认为政治是与共同善的促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且对具有公民德性的参与者保持开放,但是双方在谁应当是参与者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反联邦党人设想的是公民参与者,联邦党人设想的是代表参与者。按照森斯坦的理解,与利益集团多元主义的解释不同,“麦迪逊式共和主义”赞成通过理性商议实现共同善的共和主义理想,但同时又承认不能期望一般公民超越对他们私人利益的关心。因此,麦迪逊设计了一个可望保证具有公民德性的少数精英成为人民的代表的体制:这就是具有相对较小的立法机关和相对较大的选区的一个扩展共和国。森斯坦着重讨论了怎样在当代的宪政实践中落实共和主义的问题,他提出的方案包括通过竞选资金改革减少财富在政治上的影响,进一步开放媒体以及公共社会收入的再分配,如此等等。在这里,同样重要的是,虽然森斯坦把利益集团多元主义称作“一种完全没有吸引力的政治观念”,但他并不否认价值和利益多元主义的现实性。就正如个人的价值和利益不能“被当作是前政治的和外源的,而是被当作批判审察的对象”一样,共同善也不是预先给定的,而同样是商议的产物。从以上的阐述和分析可以看出,美国宪法学中的共和主义复兴与其说是要复兴以共同善为旨归的古典共和主义,不如说是要调和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阿克曼、米歇尔曼和森斯坦都赞同“自由主义的共和主义”。森斯坦尤其明确地反对在对美国政治史的解读中把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抽象地对立起来,认为这是“一种虚假的对立”;他还反复强调他所倡导的共和主义版本根本不是反自由主义的,而是包含了自由主义传统的核心特征,是对后者的补充。十分明显,如果说“自由主义的共和主义”对前政治的个人权利、个人利益和私人领域的批判是为了与原子主义版本的自由主义保持距离,那么,它对于共同善之商议的信念则是为了与共和主义和社群主义中的前自由主义倾向划清界限,这就要求我们从政治哲学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概念的层次上澄清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关系。
  三
  从根本上说,自由主义是一种以权利为基石的政治哲学。相应地,对自由主义权利概念的批判就构成了共和主义政治哲学的一个基础性工作。颇为有趣的是,这种批判似乎也经历了一个立场的逐渐软化的过程,并同样以对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调和而告终。正如前面已经指出过的,波考克把以德性为中心的共和主义模式和以权利为中心的法律模式对立起来,认为它们宗奉不同的价值,运用不同的论辩策略,两者之间是没有连续性的。前者的核心范畴是公民身份、德性、自由和腐败,“它的特征是通过这些范畴的特殊修辞用法描绘政治自由在一个历史变幻的世界中的内在偶然性,以及政治德性在面对公民和制度腐败时的脆弱性。”[10]正因为这种彻头彻尾的政治语言不能被还原成现代自然权利理论的语言,它必定会与后者所表达的对权力的恐惧和对政治事物的预先限定构成紧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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