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共和主义在美国宪法学中的复兴是当代共和主义政治哲学的有机和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说在1980年代,(美国)
宪法理论家们集中争论的是所谓(
宪法)‘原旨’(original intent)问题,那么,到了1990年代,‘共和主义’似乎成了首选的主题。”[6]阿克曼(Bruce Ackerman)、米歇尔曼(Frank Michlem)和森斯坦(Cass Sunstein)是其中最突出的代表。
阿克曼是第一个把
宪法理论建立在共和主义基础上的公法学家。他质疑美国宪法理论中的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二分法,并试图在对美国宪法的解释中把这两种传统综合在一起,从而提出了所谓“自由主义的共和主义”。
阿克曼最著名的论题是认为美国宪法体现了一种集两种类型的政治于一身的“二元民主”。第一种类型的政治就是
宪法政治,在这里,公众是作为人民动员起来并作为人民发言的。这是“自由主义的共和主义”中的共和主义成分,因为人民发言的原则关涉他们置身其中的政治社群。第二种类型的政治是所谓常规政治,这是“自由主义的共和主义”中的自由主义成分,因为在这里,是由人民的代表做出政治选择,而人民本身专注于他们自己的个人利益和私人追求。常规政治是常态,
宪法政治是非常态,在美国历史上只有建国时期、内战重建时期和新政时期是非常态政治的时刻。但切不可因此而低估非常态政治的重要性,因为这才是美国政制中的共和主义成分。
虽然阿克曼二元民主理论的核心是“人民”,他的最终目标是要恢复公民身份概念,但从美国政制的实际出发,他清醒地意识到,在常规政治时期,是由
宪法授权法院负责推进人民在
宪法政治时期达成的原则。同样,虽然阿克曼实际上信奉公共政治商议的共和主义理想,但他在要求美国人民展现多大程度的公民德性的问题上是十分节制的。他发明了“私人公民”这个词,“私人”所强调的是常规政治,“公民”所强调的是
宪法政治。[7]归根到底,阿克曼的理论以“节约德性”为旨归。
与阿克曼
宪法史学的叙事方案相比,米歇尔曼的共和主义宪法学更富有哲学的思辨性。他把共同善观念的发展看作
宪法理论的根本目标,而这种发展只有通过把那些传统上被排斥在商议过程之外的人带入这种过程之中才能实现。因此,米歇尔曼要求“规范修补”的一种包容性和修正性的对话,这种对话模式就是所谓“创生法的政治”。可以看到,尽管米歇尔曼同样怀疑公民整体以富于公共精神的方式参与政治的能力和可行性,他也否认(美国)
宪法在国家政治过程中确立了一种共和主义的自治模式,但他仍然认为共同善的理性商议这种共和主义理想是存在于
宪法之中的。与阿克曼坚持司法权限内的
宪法变更不同,米歇尔曼论证了一种“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的非国家中心的概念”,在这一点上,与古典共和主义的政治生活图景保持一致,他所构想的是诸如市镇会议、地方政府机构、公民社团和志愿者社团、社交俱乐部和休闲俱乐部、各种组织的管理层、董事会和领导团体、公共活动和街头生活这样的小型对话共同体的聚集:“它们是公民身份的舞台,其中公民身份不仅包含对国家事务的正式参与,而且是在一般公共和社会生活中的被尊重和自尊的体现。”[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