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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法治和商议的共和国——为佩迪特《共和主义》中译本而作

迈向法治和商议的共和国——为佩迪特《共和主义》中译本而作


应奇


【全文】
  应奇:迈向法治和商议的共和国:为佩迪特《共和主义》中译本而作 
  
 如果从汉斯?巴伦(Hans Baron)1955年发表《文艺复兴初期佛罗伦萨和威尼斯的人文主义和政治学问》[1]算起,公民共和主义复兴运动迄今已持续整整半个世纪了。半个世纪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和意识形态领域构成了一幅此消彼长、你方唱罢我登场的历史长卷,但公民共和主义这场波澜壮阔的复兴运动不但没有随着时间的流逝和学术话语的花样翻新而偃旗息鼓或渐失风光,而是继续保持其绵延不绝的势头,在政治思想史、美国宪法学、政治哲学乃至于实证研究等多层次的、广泛的领域产生了日益深远的影响。毫不夸张地说,共和主义复兴已经成了当代西方学术中最为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也是我们把握政治哲学的发展方向和西方历史传统的自我理解问题的最重要途径之一。
  从中文政治哲学的语境来说,在经历过自由主义的独领风骚和社群主义的强劲反弹之后,人们已经开始意识到,汉语学界没有理由长期对共和主义这一西方最悠久、湛深的政治传统熟视无睹,也无法对“自由主义vs.共和主义”这一西方自由民主政制的内在张力所激发的基本辩论的强大震撼力置若罔闻。毋宁说,公民共和主义的重新发现和阐释对于处于现代国家构建、市场秩序构建和个人认同构建同步进行的转型期中国社会无疑具有极大的启发意义和示范作用。这里无法涉及如此广阔的论题,仅就我们视野所及和实际掌握的文献情况,尝试论述当代共和主义的理论结构和基本走向,以为读者研读《共和主义》一书之助。  
  一
  当代共和主义试图在权利自由主义已经“别子为宗”的背景下挑战以辉格党人的史学偏见为基础的传统政治思想史图式,复兴公民共和主义的政治传统。于是,按照自身的诉求重构政治思想史,并发展出可与自由主义相抗衡或兼容的政治哲学就成为当代共和主义者的重要工作场域。在前一领域中,最重要的贡献是由共和主义政治史学的两座重镇波考克(John Pocock)和斯金纳(Quentin Skinner)做出的。
  概略而言,波考克的工作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相对于自由主义的自我理解,强调公民人文主义的两个维度,即以德性为中心的共和主义模式和作为自由主义现代性之前身的“以法律为中心的范式”,即使在政治现代性的重大转折之后,仍然是并行地得到发展的,尽管自由主义在这种斗争中似乎明显占据了上风,但共和主义模式并没有随着所谓自由主义现代性的崛起一去不返地退出人们的政治想象,而是作为自由主义的对手和对话者继续活跃在政治理论的舞台上;二是以“风俗”作为整合公民人文主义和商业人文主义的媒介,从而以德性、权利和风俗的三重奏,提供了一幅迥异于自由主义范式和以古典共和主义面貌出现的前自由主义范式的崭新的政治思想史画面。[2]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波考克援引了伯林(Isaiah Berlin)的术语分析公民人文主义内含的两种自由观念,但他并未把历史用作规范批判的手段,而只是满足于探讨并置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历史编纂学后果。同时,波考克致力于“揭示积极参与和消极自由主义者的自由理想之间的紧张关系”,[3]明确肯定共和主义的自由观是一种以政治参与为核心的积极自由,从而倾向于坚持共和主义精神与自由主义无法兼容。
  与波考克一以贯之地把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对立起来不同,斯金纳的工作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是通过对马基雅维利政治思想的解读,提炼出“工具性共和主义”论题,认为共和主义者所珍视的自由实际上是消极自由或个人自由,以政治参与为核心的积极自由只具有维护和促进个人自由的工具性价值,从而在把消极自由当作首要原则的同时论证了古典共和主义的积极公民观与现代民主的兼容性。
  斯金纳第二阶段的工作是对所谓“新罗马共和主义”的阐发,[4]在这一阶段,他把讨论的焦点从两种自由的工具性关系转移到个人自由和政治自由的内涵以及法律在自由国家中所具有的功能上来。按照“新罗马共和主义”的理解,个人自由或消极自由的反面并不是干涉或障碍,而是奴役或依赖;相应地,法律的强制非但不会减损个人自由,反而是个人自由不可或缺的基础。在这里,斯金纳试图修正波考克把共和主义模式和自由主义模式对立起来的传统看法,并在发展一种共和主义法律观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但是,无论是对于这种法律的根源或创制还是对于它的目的或功能,作为一名政治思想史家,斯金纳都并未提出有说服力的和首尾一贯的理论建构,这一方面使得“新罗马共和主义”重蹈“工具性共和主义”之覆辙,这尤其表现在他把政治哲学或政治理论的目标降格为如何在政治社会中维系自由的问题,而相对忽视了自由体制的创建以及持续变更的问题;另一方面则在法律或民主政制与公民德性或人性的自然倾向的关系问题上陷入进退失据的两难境地:消极自由的保护诉诸作为相互冲突的个人利益之调节器的工具性法律,而符合德性的公共服务则需要用法律来塑造和改变公民的自利倾向。[5]我们将会看到,共和主义宪法学及其商议民主模式可以被理解为走出上述困境的尝试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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