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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球化与中国法律的发展

法律全球化与中国法律的发展


秦思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化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随之出现了法律全球化的趋势,面对这一世界性的潮流,我们应该做出何种回应,中国法律该何去何从。本文从法律全球化的概念和含义出发,结合历史与现实,从国家主权,立法,法学,法律服务等几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法律全球化;国家主权;立法;法学;法律服务
【全文】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全球化运动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跨国界的经贸交往和文化交流等活动迅速增加。全球化以一种势不可挡的潮流席卷世界各地。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的先导,也是全球化的动力,随之波及政治、生态、文化等方面。有学者指出,全球化主要体现为:1、世界范围的新的专门化分工的形成和“全球工厂”的出现;2、世界范围的金融市场的连接;3、大型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的生产和其他活动;4、国际贸易规则对国内法律的影响日趋增强;5、国家减少经济中的直接参与,强调发展市场体制,改变原法律结构;6、经济关系中新自由主义占据主导地位;7、世界范围内民主化、人权保护、法治的呼声空前高涨;8、一系列推动人权和民主的超国家任务的出现。由此,法律全球化已经成为无法回避的客观现实。制度、规则、价值的全球化才是全球化的深层内容。也有学者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律文化冲突加剧,但只要这些冲突不至于上升为政治冲突,我们将能够在某些方面取得认同。总之,法律上的认同与妥协是一种发展趋势。
  一、法律全球化的含义
  (一)法律全球化的历史轨迹
  从法史学的角度上看,法律全球化的理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著名的政治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晚期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理念和“人类普遍理性”的观点,提出了“世界天国政府”中存在着普遍的自然法则。他认为:出于人和上帝共同具有理性的缘故,天国的自然法则在人类社会中就体现为世界国家的共同法则。然而,作为一个社会运动的全球化,则始于罗马法的复兴运动。18世纪下叶至19世纪初,法、德两国一反过去的习惯法传统,在全面吸收罗马法原则和精神的基础上,先后制订和颁布了法国民法典(1804年)和德国民法典(1900年)。19世纪中叶直到20世纪从欧洲开始扩展到世界范围内的依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法典编纂运动。从而建立了以罗马法为基点,以法、德两国民法典为主干遍及欧洲、亚洲和美洲的主要国家的民法法系。这可谓法律全球化的第一个阶段。
  法律全球化的第二个阶段当属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以及宪法的全球化。1787年美国宪法创立了分权型政府体制以及其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创立的违宪审查制度等等,成为美洲、欧洲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及亚洲的日本、韩国、印度等国家的制宪模本,这些国家不但创制了成文宪法典,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分权型政府体制,而且很多国家还直接照搬了美国型的司法审查制度。
  法律全球化的第三次浪潮起源于二战结束之后。1945年10月经中、苏、美、英、法和其它多数国家代表签字并批准生效的联合国宪章。目前,《宪章》已成为一部公认的世界性法律。其后,联合国又先后于1948年和1966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建立健全了人权保障的国际法体系。目前参与签署和批准上述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家有100多个。在法律全球化过程中,影响范围最广的应该是《关贸总协定》的通过和世界贸易组织体系的建立。1947年10月,23个国家和地区同时签署了包括全部关税减让谈判成果的《关税减让总表》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最后文件》及其“临时适用议定书”等等,从而初步建立了世界范围内的自由贸易体制。《关贸总协定》从1948年生效至今,经过了8个回合的谈判,形成了近200万字的法律文件和32项单独协议;其成员国从最初的23个国家和地区,增加到目前的128个,另外还有20个潜在成员国排队等待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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