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传统封闭性法制的开明专制主义
中国地缘的特殊性催化而成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地缘分界思想,加之礼法合治的制度构建,不可避免形成贤人仁政的开明专制主义传统。
为稳固统治,历代统治者所持许多关于自身统治合理性的神圣依据,乃至神话传说。史传"周公制礼",周朝统治者在汲取商代灭亡的教训后提出"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思想。统治者是顺应天意而生,须谨慎依天意为统治,虽自称"天子",实际只起到心理安慰和一定的社会威吓作用。一旦统治者"逆天而行",便失去了统治的正当性,那么处在社会下位成员就在心理上获得了推翻国主统治根基的可行性暗示,朝代的更迭便再正常不过了。故而较之西方可以存在近千年的帝国,古代的国人是难以想像的。如欲"递二世三世乃至万世"为君,根本的策略即"恭行天理",推行顾及广大社会底层民众利益的社会制度。儒家思想受到统治者的推崇,原因就在于其为汲取了自秦以降纯粹推行严酷法治而遭至迅速灭亡教训的统治者们提供了一条既可以依据国家所处不同情势适用"三国三典"而又保全社会变革力量利益外围那层不愿揭去的皮囊之两全策略。易言之,就要求各级贵族"为政以德","以德服人";行仁政,反对暴政;行"仁道",反对"霸道"。因而法典在构建时,自会受到这种教化光辉的映射,浓重社会道德性的"天理"是重要的立法依据:一方面,法律在制定过程中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民众的广泛利益,使得律法具有开明色彩;另一方面,德主刑辅,以刑辅德是封建中国最为鲜明的法制运行特点。各国的法律产生过程无不受到道德习惯的影响,甚至某些法律直接来源于对道德习惯的文书式认同。但中国的道德习惯在对法律适用产生的影响中,表现不同于许多国家即在于,其目的在于以德去刑。作为工具式的法律,统治者也认识到适用法实为下策,通过道德约束来消弭刑罚更有利于自身统治的安定, "为政以德"便凸现其重要性:"以德兼人者王,以力兼人者弱。"[15]似如国外学者而言,国人对于法制的认识在于其"带着枯涩的逻辑推理和外部强制的一种属性,是一种很幼稚的维持秩序的方法,适合于野蛮民族而不是文明民族。"[16]如果法律中含有高尚的德行,那么社会的安宁便有了更为坚实的保障,而关于适用,则是另一个层面的事了。
同时,传统法制所寓于的人治社会也为其添加了开明专制的重彩。儒家学说倡导贤人政治,谓"为政在人"、"其人存则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17]治国安邦的成效,最终取经决于统治者,特别是最高统治者的表率作用。法律是由贤人依据礼法而制定的,在国家权力高度一体化的社会结构中,律法的适用始终贯彻单向对狭隘社会的线性路径,对于统治者来说,权永远大于法。德作为国家统治学说最核心的立足点,衡量一个社会能否稳定,统治者是否能够驾驭所管辖的国家,重心往往是落在君主的德行、时代是否演绎贤人政治上。法律制度能否发挥推动时代发展的作用,更多的并非在于律文本身的自我修正、完善,所谓"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18],而是在于统治者个人对时代要求的正确理解和个人魅力等主观能动性因素。纵横传统社会,礼刑在结合的同时,法总是受到统治者依照时代的需要而任意损益,受到排挤而处于以德修身的次要位置上。即纵使统治集团对严重违法的行为置若罔闻,从道德人的角度出发作出人伦性的判断或裁决,符合了人性的某些因素,求得皆大欢喜,都不会造成社会由于法律适用易变性的恐慌,相反的大多数都成为了历史的美谈。
(三)传统法律系统的亲伦理性
世界各民族的法律均体现了各自的伦理,与西方传统法律的市民精神相比,中国传统法律具有一种"亲伦精神",执法原情,极端重视亲属伦理[19]。在传统社会,人从来不是单独而存的,始终是依靠家族而生,大小宗族是国家的基本单元。强调国人对封建国家的义务本位,首先发端于家族本位。宗族势力在封建社会早期拥有强大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力量,是造成国家自体瓦解的重要因素;而到了封建社会后期,虽然宗族失去了政治和军事上的优势地位,但其与封建国家中央政权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家族势力服务于中央皇权。基于千百年来宗族势力形成的社会影响,已在独特的地缘单元中发挥着调和宗族系统内部关系的重要作用,国家在制定通行律文时,必然应当考虑对宗族势力予以扶持,以弥补皇权对广大统治地方鞭长莫及的缺憾。宗室成员的社会利益关系一方面受到国家律法的牵制,另一方面又直接受到宗室族规的约束,表现出两重伦理性:国家法的原情而治和家族法的伦常性"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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