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就传统社会法律设计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来说,也存有足以在封闭条件下有效调和社会纠纷的能力。古代法以刑为主、诸法合体,其以刑罚作为统辖全律的重点。如唐律以《名例》为篇首,纵使有罪名千万,都可最终归结为笞、杖、徒、流、死五刑。纠纷进入法律所设定的隘口,可能进口有许多,但出口被牢牢锁定,整个司法过程已经封闭起来。同时,大量的概括主义法令和如同"其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其入罪者,举轻以明重"等类推适用之规定,使得简明的规则可以随机应变,也就使得法律可能拥有的瑕疵不易暴露,立法阶层就不会因为看到外界法而审视比较,进而采取借鉴的问题。再有,传统中国还是典型的皇权至上的社会,统治集团长时期游离于法制之外,对"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论调也只是依赖于统治者一时的民主激情,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三位一体,即使存有恶法也不存在受到民众监督的可能,这也赋予了古代法律封闭性的机能。
二、封闭性法制:特有的社会条件浅析
法律既是一种政治上层建筑,同时也属于文化上层建筑。在法律的角度背后,更多的掩藏有造成传统社会法制封闭性的社会条件。
首先,封闭性古代法有其经济根源。源远流长的中华农业文明发端于黄河流域,而后扩展开来形成广大的疆土。总体而言,中国文明依托于一个相对封闭的地缘环境,复杂的地形天然成为中国与别国的边界。此种特殊地缘的稳态农业文明以土地为对象,农民牢牢附着于土地,自给自足,重视并坚守自然规律,安身立命,固守家园。民众的生活需求可以通过自身的劳作得以满足,而较少与外界交流,"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即此谓。简单商品经济足以维系狭小市场的供求关系。农业社会孕育出一种内敛的静态文化,使之对外部事务产生极端的排斥感。同时历朝统治者推行重本抑末、重农抑商的社会经济政策,大商业资本的发展总是伴随着社会肌体腐化因素的滋长,封建士大夫和百姓也对商人进入政界嗤之以鼻。商人为主导的商品经济和资本聚积不能影响社会而成为社会骨干经济结构,相反商人聚积财富大多用于购置田宅,从而蜕变为地主阶层。农业经济始终是不可撼动的社会经济基础。经济上的封闭特点表现在政治法律层面,造就了封闭特点的古代法。
其次,中国传统政治制度、思想文化意识根源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农业经济的保守稳定易于造成思想上的唯我独尊性和中心意识。在东周时代中国社会呈现出的百家争鸣的局面可以算得上是空前绝后,因为在后来千余年的历史中,国人的思想遭受了严厉的禁锢。"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确立,"出礼而入刑"模式的礼法合治治国思维在为大一统找到理论依据和统治利器的同时,也形成了政治文化专制主义:国人奉行国家至上主义、君主至上主义,漠视私人的利益,其促成了人们缺乏理性的麻木盲从意识和封闭、内向的民族性格,法律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皇权神圣不可侵犯,引导国人只能单向性予以遵守和维护完善,而不能突破保守加以革新扬弃;另一方面其也导致了人们盲目自大、藐视和抵制外来文化的心理。封建统治者将对外交往当成天朝对外邦蛮族的恩赐,缺乏关于对外互易的正确认识。随着此种意识根源的加固和深化,封建社会末期,上至统治集团闭关锁国的严厉国策,下到民众不齿西学的普遍蔑外意识,都极大阻碍了法律制度在这个自在系统中的向外开放[10]。
再次,宗法制家族结构也是封闭性法制的重要缔造者。宗法血缘关系是把人组织在一起的天然纽带,氏族、部落组织的大小有其天然界限,有着难以扩展的坚硬外壳。一旦宗法氏族关系成为人与人间主要组织纽带时,那就必然对组织广大地域性国家构成巨大障碍。在外国历史上,宗法组织和国家组织一般说来是互相对立的[11]。而传统中国社会不但承袭了宗法观念,且随着国家一体化的不断完善,宗法制度不但没有减弱,反而不断强化,到宋明以后则愈加巩固。孔子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正是君仁、臣忠、民顺的国家社会关系的一个缩影。家庭成为组织国家的基本单元,是国家的同构体,俨然一个微型的社会。法律往往要借助于宗法组织力量来管束个人的行为,家族有着一定的执法权,对家族乃至长辈利益的损害,法律予以严厉的惩罚。法律的使用与约束沾染上农业社会伦理的味道,家族本位优越性排斥了个人利益本位的法律保护。由宗室伦理把持的家设"法庭",由于地域差异存在着道德习惯上的差别,产生具有侧重性的"家族法[12]"。并且封建统治者逐步找寻到了加强专制主义集权的有效途径,使得家族宗室力量不断压缩的同时,必须依附于中央集权。虽然这种权力压缩更多表现在政治和军事领域,家族习惯仍然在社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国家法和家族法所针对的规范范畴不尽相同,加之权力自身的依赖性,决定了伦理主导的家族法不会跳出统治者预设的法律制度层面产生新的普适认可法律形态。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权力分配上的冲突,家族习惯和国家法始终处于近乎平行的状态,家族宗室在稳态下提不出新的权力要求,对于整个法律系统来说也难有破坏性因素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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