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封闭性法制传统
林川云
【摘要】中国是具有悠久法制传统的古国,对世界法律宝库做出了重大贡献。与中国特殊的地缘和政治经济条件相适应,融合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形成了浓郁特色的封闭性法制传统。虽时代变迁,法律制度本身与法制文化传统之间发生分离,传统依旧沉淀在国人的血液之中。今日西学东渐,中国逐渐构建新的法律框架的同时,唯适时的正确认识法制传统之影响,酌采中外法制之精华,寻求
【关键词】传统;封闭性;系统;法制
【全文】
轻视传统是愚蠢的……,我们应该努力去认识,在我们所接受的传统中,哪些是损害我们的命运和尊严--从而相应地塑造我们的生活。
--爱因斯坦
一、封闭性法制概述
传统意味着许多事物。就其最明显、最基本的意义来看,它的含义是世代相传的东西[1],即一种前近代社会文化成果的总和,具有相对稳定、内部和谐一致的系统的特质[2]。而探究法律制度传统,意味着一个具有生命力的时间性概念,其不仅存在于古代社会,而且存在于现存社会,是"由传统法律生长和演化而来的对现实社会仍发生作用和影响的未曾间断、不断延伸的法律文化和精神"[3]。作为中华法系的主脉,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制体系随着近代以来的"西学东渐"而逐步解体,但是传统法律制度下所形成的价值观念依旧在今日发挥着不可小视的作用。在传统社会还未土崩瓦解之时,法律制度与其紧密相连,而在社会形态发生异化之后,法律制度随之瓦解,但法制传统作为稳态意识退离法律建筑层面。故而,今日来看中华法系传统的意义,更多的则是涉足于法社会学领域。在这个连绵千年缓步发展的法系构架中,其封闭性的特征当引起关注。
本文所指封闭性,指的是某个事物没有或缺乏与外界同类或异质事物相互联系、交流的机能,这种机能是由该事物的内在机制所决定的结构而表现出来的,它具有稳定、保守和排异的性能[4]。传统中国的法制特征在于:
(1)经过自身的缓慢演进,产生高度完善自恰的系统,与所处社会环境紧密连接,成为上层建筑中不可缺失的一环,同时对政治力量的依附性高,独立性不强;
(2)其较少受到外部法律因素的影响,其吸收能力未发育完全,乃至在与外界法律思维或制度设计发生碰撞之时,加之借助于政治经济力量,往往同化入侵者;而在所附着的政治力量处于外界力量下位时,形成终局的解体路径;
(3)法律本身内在的封闭性特征依托于社会整体制度的设计和意识形态的作用,使其具备了制度本体和制度思维之间可分离生长的能力,道德意识层面的定性既维持了解决纠纷时适用法律的有效成本,同时也增添了法律的稳定和排异功能[5];
(4)法律制度与皇权神圣相整合,集权势力阻却对钦定法律的妄自评价,赋予制度自为修正的封闭性,社会不具有对之监督的机能,法律理论方面发展畸形,形成能促使系统不断修补完善而不能突破的稳固形态。
应当说,各国的法律制度本质上都是系统结构。系统的特征在于整体性、层次性和开放性。其中开放性指的是此系统始终处于同其他系统的相互作用之中[6]。本文所指的中国传统法制所具有的封闭性特点是在同西方法律传统的比较中相对作出的。与中华法律文化相比,西方法律文化表现的较为开放,兼收并蓄的能力也较强,对外来的法律制度整合力也优于古中国[7]。
首先应指出的是,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内外排异的过程。
对内而言,先民很早就形成了重视法令法规的思想。从《易·师》所谓:"师出以律"、《尚书·甘誓》云:"用命,赏于祖"等,到战国时代以商鞅"任法而治""不殊贵贱"、韩非子"不务德而务法""以法为本"的"法治"思想的确立[8],再到后世逐步完善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对内而言,中华法系的形成始终是以华夏族及衍生成的汉族文化传统为主体,异族内生的法律文化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得以存续,甚至出现少数民族政权时期依法律主体不同设"一国两制"的局面,但是纵观历史长河,异族的法律习惯、制度及其所颁行的典章均逐步汉化,而鲜有反方向的文化融合形式。汉族的法制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外族的冲击,此点在少数民族政权的初期尤为显著,但是依旧保持强硬的姿态,使其正统法的地位得以延续。
对外方面,古中国虽在较长的时期内与外国交流频繁,但都呈现出零散的特点。易言之,均出现于封建王朝较为兴盛的时期,国家稳定,经济有起色。从西汉张骞出使西域直至明初年郑和七下西洋,外邦使节纷至沓来旅居中土,都只在王朝鼎盛之时。一旦国家出现军阀内战或是农民起义,整个社会结构重建也使得与外邦的联系遭受毁灭性打击而不得不从头开始累积,传统中国社会没有为对外交流提供长时期安定的中心[9];同时可以看到,各朝对外交流的重心在于物质经济和文化风情,对于社会制度来说,更多的是中国向外单向输出政治制度,并最终形成具有地缘普适影响的中华法系,日本的大化改新即为明证。虽然在一些王朝出现有国别法律冲突时适用的规定,但限制了适用对象,不具备普适性,且随着政治动荡和交流的式微而成为具文。加之后期历朝统治者政策逐渐趋于保守,法律制度更无机会接受外邦法令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