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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会法律问题与民间融资法典化浅析

  5.关于倒会的救济
  合会的终止依原因不同,有会员协商确定合会解散、合会契约约定解散日期和倒会等几种形式。会首或会脚无法继续按期缴纳会款致使合会无法继续运作即为倒会,实质为合会契约的违背而使得契约无法继续得到遵循。可以说,在合会运作中会员给付会款迟延均会对倒会产生诱导,故对于应对迟延给付在宏观上也应归于倒会的救济层面。应当说明,以上阐明会员之债权关系大体以会首与会脚之间效力约束为始点,为典型的单线型合会契约,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应救济发生于会首与会脚,会脚之间不生权利义务关系。但随着民间合会融资的复杂化,会员要求有更为稳定的资金担保以维护交易,信用的约束被扩展,会员之间均受到彼此约束,为新生团体型契约,原始的合会关系表述式也更多的适时变化作会员-会款-会员。台湾地区将合会习惯典型化的过程中,也现出团体型合会为先,将既存的合会形式一并规制的痕迹。据此,依契约不能之原因和扩大的归责对象,参照颁行的台湾地区“民法”[15]简述救济渠道。
  团体性合会会员间有权利义务关系,故会员间乃有共同利益关系,如生损害,不论系会首或会员倒会,均必须由全体会员共同分担。会首或已得标会脚倒会的,“会首破产,逃匿或有其它事由致合会不能继续进行时,会首及已得标会员应付之各期会款”,除另有约定依约之外,“应于每届标会期日平均交付于未得标之会员”,为避免会首以及已得标之会员怠于保护未得标人之利益,而不依规定将应给付之各期会款于每届标会期日平均交付给未得标会员,未得标之会员得“共同推一人或数人处理相关事宜”,“会首就已得标会员依规定应给付之各期会款,负连带责任”。“会首或已得标会员依规定应平均交付未得标会员之会款迟延给付,其迟付之数额已达两期之总额时,该未得标会员得请求其给付全部会款”。此在保障未得标会员权益。倒会会员逃匿的,应依上清偿程序,由会首与其它会员分担损失。
  诚如上述,合会契约订立仅发生债权行为之效,在得到会员竞标程序正式确认前无会款物权之变动。故会首或其他会脚若有故意倒会、冒标合会金、及侵占会金的,则成立侵害财产权之行为,受损方可依侵权请求损害赔偿。在会首在会脚竞标后收取会款而未交付得标会员,以及得标会脚冒标会金后潜逃的,因其身系合会契约所定的应付缴款义务,此时受损人主张权利时发生有债之不履行与财产权受损索赔之竞合。
  对于侵占他人财产之行为,数额巨大触犯刑律的,台湾地区刑律归之为金融诈骗等扰乱经济秩序的罪名,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此为对社会整体福利之救济,在此提及。
  (四)小结
  合会作为民间存在的一种融通资金的组织形式,在实务中已有会首邀集会脚订立合会契约并受约拘束的惯行;对该交易惯行,其交易圈内的合会会员对之有法的确信,即视其约束力为群体融资事务神圣而不得违反,对违约受罚主动规避;该惯行之内容以济急互助为始点,与公序良俗并行不悖。各种特征表明,合会运作规程已入习惯法之范畴。[16]有鉴于此,为适应社会经济之变迁,保障私权并维护交易公平与安全,台湾地区“民法”以专章肯认既存合会习惯,并增设规定使得合会关系法典化。
  在台湾地区合会的发展可以说是东方国家民间融资发展的一个缩影,在大陆地区,合会有着悠远的历史。闽、浙、粤乃至更为广大的内陆地区均有其影踪。对待合会,一贯打压的做法并不能解决问题,合会的风险并不在于其违背了现行法律关于不得非法集资的规定,而是由于这种正常的民间融资无法可依,使得假借其形式而进行非法牟利者有恃无恐,才发生了倒会等恶性的金融危险。前文所引的两个案例,均是由于标会者以侥幸心理以会养会、以会套会,在短时间内聚集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发生倒会后出现民间金融崩盘。因而,适时借鉴台湾地区的合会典型化经验,将合会引向成文法律的殿堂,明确合会操作行为中合法和违法之界限,属当务之急。
  然而,合会形式各地容有差异。许基于台湾的经济环境,其合会法规多从团体型合会角度做出定文,将两种本应区别开的合会形式归并为一进行规制,使得原先单线型合会仅在会首与会脚之间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扩及于会中所有个体,难免造成单线型合会形式的个性丧失,而迫使日后司法以目的性限缩纠正立法的烦扰,此处立法者应予以注意。
  
  四、民间融资略考
  (一)民间资本相关索引
  合会仅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形式,并非唯一。除合会外,社会上还存有民间借贷、银背、私人钱庄、农村基金会以及企业的私募融资等。资料显示,2003年,我国农户的融资来源中,平均而言,来自银行的比例为13.89%,来自农村信用社的比例为18.90%,而来自民间私人借贷的比例则高达65.97%。四川省社科院农村经济研究所课题组也曾在去年开展了对四川省农户金融供求现状及影响状况的实地调查。结果显示,近80%的农户获得资金的方式是依靠民间借贷,接受过农业银行和信用社贷款的农户仅占被调查农户的22%[17];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等地区的民间融资规模分别约在550亿、450亿和350亿,约占各省当年贷款增量的15%~25%[18];根据央行的推算,我国的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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