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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会法律问题与民间融资法典化浅析

  (二)一些值得注意的分类
  合会依缴交会款方式之不同,可分为“内标式”及“外标式”两种。采内标式者,得标会员每期应支付金额为起会时约定的会款,未得标会员则支付起会时约定的会款扣除自己得标时的会息即可。采外标式者,未得标会员每期应支付金额则为起会时约定的会款,而己得标会员每期应支付金额除起会时约定的会款外,另应加付自己得标时的利息。[7]两种缴款方式无优劣之分,在本文中以外标式为例予以说明。
  按会员之间的关系可分为单线型合会、团体型合会。所谓单线型合会系由会首与会员间订立的契约,会员之间并无法律关系存在,“仅由会首与会员为约定”;团体型合会即合会契约的当事人为全体会员,会首亦为会员,且会员与会员之间彼此具有法律关系存在,“互约交付会款及标取合会金”。即其间联系体已经转化为会员-会款-会员。此种分类由合会责任的推衍生成,法律关系是否得以延伸和复杂化、多面化,在会员利益保护上有识别作用[8]。
  互助会依投标日期的不同,可分为“月标”及“非月标”,以每月之固定日期为投标日进行投标者为月标。另非按月投标者,例如每半个月或每十日,甚至每季竞标一次者,则属非月标。我国东南地区的合会融资运作,一般以月标为典型。
  此外,合会还有其他一些划分的标准。例如,在合会进行中,已得标会员之会份即为死会,该死会会员即无再为竞标之权利。相应的,为得标会员之会份即为活会;按照合会发起的目的主要可以分为四种:储蓄类、保险类、慈善类和借贷类;按参加人数的多少分为三星会、五虎会、六合会、七贤会、八仙会、九子会、十贤会等;按照得会的方法分类主要有三种:标会、摇会和轮会。按给付会款的标的物份有牛羊会、粮谷会、现金会、支票会。[9]合会留存历史悠久,形式纷繁多样,在此提及的分类仅是沧海一粟。
  
  三、民间合会法律问题阐析
  (一)合会实务——操作流程简析
  在任何一个合会组织中,都遵循一基本规则,即一个自然人作为会首,出于某种目的(如孩子结婚上学、造房置地、实业经营等)组织起有限数量的人员,每人每期(每月、每隔一月、每季、每半年、每年等)拿出约定数额的会钱,每期有一个人能得到集中在一起的全部当期会钱(包括其他成员支付的利息),并分期支付相应的利息。谁在哪一期收到会钱,由抽签或者对利息进行投标等方式来确定。在所有成员以轮转方式各获得一次集中在一起的会钱之后,一般合会即告终结。
  首先,会首召集会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合会协议或约定,以明确日后之义务和相关权利。一般的,合会协议包含有下列事项:
  (1) 会首之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
  (2) 全体会员之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
  (3) 每一会份会款之种类及基本数额。
  (4) 起会日期。
  (5) 标会期日。
  (6) 标会方法。
  (7)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10]。
  约成之后,会脚即以所持约定履行应行的缴款义务和行使竞标之权利,会首主持整个流程并管理募金的收入和分配。
  在这里,我们以“月标”为例来简析合会的运作流程。设会头召集参加会的会脚有31人,每名会脚每月应交300元会钱,利息是30元。在第一个月,每个会脚要向会头交纳600元的会钱,总计是18600元(600元×31),其中的一半交给会头免费使用,作为对会头筹集会钱、组织竞标、追缴会钱的对价,另一半9300元则拿来竞标。所出的利息最高(设是60元)的那个会脚,可以拿走这9300元的钱使用,从下一个月开始,每个月他都必须交纳360元(300+60元)的会钱。竞标每月进行一次,直到31个会脚都轮遍。当然,当会首或会脚无法继续按期缴纳所约定的会款时,合会无法运作,即为倒会,合会终结,自不待言。
  (二)合会性质各论——探微与检讨
  对于合会的性质,主要存在有合伙说、消费借贷说及契约说等几种学说,从上述合会的操作流程中,我们也可以对其性质始窥一斑。
  合伙说认为,合会符合合伙的一般要件,故属合伙的一种形式。合伙契约系由多数人依共同目的而订立,故与合会极为相似,尤其早期无会首之合会,更与合伙之情形相同。比照
  合伙企业规范,从主体上合会成员符合合伙成员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要求;出资方式中,会员定期所缴纳之会款为货币抑或约定之实物,亦合于法定特征;合会协议由成员协商而定,在责任上合会成员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合会现象多产生于关系紧密的亲朋之间,以人的诚信作为合会运作之担保,显现出合伙的人合性;合会以非法人的团体集资为表象,应定性为非法人团体,此点与合伙最为贴近。然将合会纳入合伙关系之中似有牵强。法律定义的合伙,系“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11]其落脚点鲜明位于共同经营和营利性上,而在合会,多表现为资金的聚集、管理和再分配,用途多在于资金济急或生活消费,与共同进行营利相距较远。在会款首次募集后分配给会首一半会金,也与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之规相悖。会首和会脚们很难说有共同经营行为,即使有也非为合会直接生成。合伙关系与合会关系,仍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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