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结构特征来看,现代意义上的政治文明是是一个综合的制度体系:既强调民主,又注重法治,进一步表现为民主与法治之间保持一定张力的均衡,成为政治文明两个最基本的维度。因此,民主与法治在现代政治文明的体系中是不可或缺的。
由此可见,能否实现民主的制度化与权力运作的法治化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已经成为中国民主化进程能否持久的核心问题。然而,中国政治民主化的困境就在于,“法治和民主在发展中国家一般不共存。建立强权政治意识以及强权式的民主制度很容易,但建立法治观念和法治制度极为困难”。 我们从那些民主进程遭受挫折的国家最应该汲取的教训就是“民主运动”式的激进改革并没有带来国家的真正民主化,没有法治的制约,单纯的民主是脆弱的。
而不论“民主运动”式的激进改革还是建立强权式的民主制度,其思想根源都是源于民主迷信,甚至是“图腾式”崇拜(如果我们不考虑政治领袖个人品质问题的话)。从这个意义上讲,潘维先生所言实在是一语中的。“直到18世纪,所有人都清楚地知道民主是什么,可几乎没人支持民主制。现在则倒了过来,所有人都支持民主制,可再也没人知道民主是什么。” 透过这句话,或许我们不难读懂作者的心境。
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自己已经差不多被潘先生的观点说服了,然而斟酌再三后,还是觉得有若干“白璧微瑕”,虽无伤大雅,但还是指出为好。
在论及“法制”与“法治”的关系时,潘先生将前者解释为“法律治国”,将后者解释为“依法治国”。 这样理解不仅不符合法学界的通说,而且很难据此对二者进行区分与辨析,给人以 “越描越黑”之感。其实,在今日法学界,在这两个语词的含义上大做文章早已成了“昨日黄花”,直言其为“没意思”者也大有人在,更何况这两个词也并不是不能做可通约的解释。但是,既然潘先生在文中指称二者有“本质的不同”,那就应该对其进行本质上的清晰界定,如此方能自圆其说,而其现有的说法则明显缺乏解释力。
再者,潘先生在书中数度采用“语义分析”的方法来对中国官方权威政治文本进行解读,在这一点上可谓令人拍案叫绝,因为中国主流政治话语向来惯用“春秋笔法”,常以“微言大义”示人,如能深入解读、详加剖析,往往有意外收获。如他将中共十六大报告中“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表述解读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已经有的,仅需要‘坚持’和‘完善’;但‘社会主义法制’确是需要‘建设’的,而且要‘加强’建设。” 真可谓“号脉准确”。不过,潘先生似乎忘记了“真理向前一步就是谬误”的道理,而贸然将邓小平的“(香港的制度)前五十年是不能变,五十年后是不需要变。”解读为“这位杰出的政治家就是这样婉转的表达了他对香港制度的坚定支持以及对‘五十年后’内地政体的殷切希望”,并据此将邓小平的政治观点定位为:“明确反对把民主制引入中国,数番表达了对香港政体的支持”。在这样一个理论预设下,他的解释当然很巧妙,也恰好为其推崇以香港和新加坡为代表的“咨询型法治”提供了论据。但是否真的符合小平同志的本意呢?其实,邓小平支持香港的政体的初衷已经在潘先生的文中被“婉转的表达了”——“在行动上坚决抵制了彭定康将香港政体民主化的企图”。 可见,老人家是为了能让香港顺利回归,避免出现动乱局面才作上述表态的,其背后更多的是一种“对策性”考量。将其理解为对中国大陆未来政体走向的预示和期待,虽不可断然否定,但至少是缺乏论证的,实在令人难以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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