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第三波民主化浪潮成了一场被“阉割”的民主化。一方面,公民通过民主制的建立取得了进入国家领域的政治权利;然而,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国家权力与公民社会之间界限还没有划清,法治的秩序还没有建立起来。
三、“结果”还是“起点”:大众民主、超级民主与宪政民主
在西方,原初意义上的民主源于古代希腊,雅典民主的精神“嫁接”了古罗马法治的因子,以“基因重组”的方式经过中世纪传给了现代西方。经历了长时间的“接力”与“组合”,西方社会才形成了宪政民主的“杂交优势”。即使这样,从民主制的确立到普选权的实现在英国甚至用了近两个世纪,美国也并不比英国短。
后来的经验表明,西方较为成功的政治文明成果——宪政民主——正是在克服这种“超级民主”的过程中逐渐建立起来的。两相比照,我们发现,20世纪晚期实现民主的国家并没有形成“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相反,那些“速成”式的民主往往很难接受法治的约束,从而引起混乱与冲突。事实上,“宪政自由主义从理论上与民主不同,从历史上与民主有别”。 在西方政治文明发展的进程中,法治与民主这两条线索是相互交织的。然而当民主“洪传世界”时,西方学者却失望地看到,自由和民主在世界其它地方“分道扬镳”了。“民主繁荣了,宪政自由主义并未昌盛。”
恰如许章润先生所言,“一个弊病就是我们倾向于将人家历史上长期奋斗而来的结果——宪政架构和理念、一套民主政治的现成制度和做法,当做我们此刻的起点,希望据此起点而达致心中的结果。” 因此,将民主看成一个过程甚或是一种自觉的生活方式也许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但令人遗憾的是,有很多人面对民主地弊端和一连串悖论,却将其归罪于民主的缺乏。他们认为,“医治民主痼疾的唯一办法就是要有更多的民主。”然而,“这样的方法无疑等于火上加油”,因为 “民主在很大程度上需要节制。” 就发展中国家的具体情况来看,民主失败常常是因为民主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这也就是所谓的 “民主政权的‘自杀’”。
四、“法治”在中国:命运多舛的“兄弟”
与民主相比,“法治”这个“同胞兄弟”就没那么讨人喜欢了。如果我们仔细地梳理这百余年来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我们就会发现,中国民主与法治的发展始终是不均衡的:法治的发展要么是迫于革命的压力,成为应付革命的手段;要么是革命的成果,成为阶级力量对比的反映。可以说,法治建设在很长的时间里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缺乏法治正是中国近代政治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痼疾,深刻地影响了民主制度的有序发展。
从“民法
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我们基本上不靠这些,主要靠决议、开会...” 到“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 ,一生戎马倥偬的新中国第一代领导人并没有选择法治之路,其结果则造成了“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的十年浩劫。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法治”的前身“法制”才登堂入室,成了座上宾。而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两条基本方针后,民主与法治这才正式携手,成为官方和学界讨论政治体制改革的主流话语。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已经意识到,“对宪政民主简单化理解和误读,对于法治作为宪政民主的前提性地位茫然无知,在客观上造成了实践过程中民主与法治发展的历史错位现象,其后果必然是‘德先生’在中国的命运坎坷多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