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和“国际”接轨
国内“核心期刊”(尤其是人文社会科学类)的设计,在相当程度上受到了科技类引文数据库的影响。比如,南京大学CSSCI在确定中文社会科学类期刊时就“参照了美国《科学引文索引》(SCI)选用期刊占世界科技期刊总量的比例与《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选用期刊占我国科技期刊总量的比例”。[30]而在理工专业,SCI更是被推上了巅峰。[31]这些做法有个好听的名字叫“和国际接轨”。
从语义上分析,“国际”和“人际关系”里的“人际”一词一样,是一个表征关系,而非表示空间范围的词语,指的是国与国之间或世界各国之间。32相应的,国际惯例也就是在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之间活动时所要依循的既有行为准则。现实生活中这种准则的确存在很多,既有国家之间交往时所要遵循的国际公法惯例,也有私人从事经济商贸活动时所依据的商事通则。诚如法国学者沙皮拉和勒邦所说,“任何法律关系,人身关系也罢,财产关系也罢,都可能成为寻求国际性标准的对象。……当某种法律关系与一个以上国家的国内法相联系时,便具有国际性质。”[33]然而,凡事(尤其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都要找寻所谓国际惯例,则着实困难。毕竟并不是所有的话题都能同时引起不同国度人们的关注。在一些场合,国内学生与外国学者进行对话时,总是情不自禁地拿着本该由自己思考、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向对方求教。由于缺乏对中国文化、问题及其原因的深切了解,被问者顾左右而言他的事例并不少见。
可是,这一现象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相反,有些地方甚至还出现了“更高”层次的接轨计划:鼓励作者在“国际顶级期刊”上发表文章。这里所谓的“国际顶级期刊”往往指的是美国(或者是英语国家)的期刊。[34]之所以如此,可能与规则制定者对这些国家比较熟悉有关。问题是,学术研究,尤其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使命是什么?究竟要解决怎样的问题?是否有通用于世界各国(所谓具有国际性)的问题?就法学来说,答案多半是否定的。所谓“国际顶级期刊”的编辑未必熟悉论文讨论的中国法律问题,其读者也未必对此感兴趣;若讨论的是期刊所在国的法律问题,该研究是否有助于提升中国自己的法学,也值得怀疑。这种容易使人产生“今夕是何年”、“今宵酒醒何处”之类疑问的规则设计或制度安排,不仅暴露出法学研究言说的时空错位,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下学术研究中真实问题、学术信心以及学术评价机制的缺失,以及急功近利、好大喜功等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因此,学界的使命不仅是提升学术水准,也包含了保持自身警醒,拒斥流俗,提醒世人的内容。
三、小结
很多时候,对学术事业进行数目字管理,依据的数字并不是经过严密计算后得到的结果,而包容了大量估计或想象的成分。这种管理方式一旦和国人喜欢排序的心性结合在一起,势必造就一批“外部权威”。以数字管理学术的做法将进一步得到强化。在如此循环往复中,什么是学术,为什么要学术的问题就会被忽视。
按照钱钟书先生的说法,“大抵学问是荒江野老屋中二三素面人商量培养之事,朝市之显,必成俗学。”这意味着,学术首先是一种私人化的思考,之后才是将思考结果公开展示的问题。在此过程中,思考者既可以“躲进小楼成一统”,也可以“破帽遮颜过闹市”,去体验“清香传得天心在,未许寻常草木知”的惬意,抑或“醉里挑灯看剑”,却“拔剑四顾心茫然”的无奈。而用思考结果的表现形式作为评价思考内容是否深邃、是否出众的标准,未免本末倒置。再有,人文社会学科本是个“比慢”的领域,其中很多思考成果是“闲出来的”(而不是“忙出来的”),靠外界权威提出一个“六龙回日之高标”,一声令下,大家齐步走,往前冲,某年某日达致某种目标,并不现实。那种“要创建一流大学,必须使每一个学科、每一个院系成为一流,必须使每一个教员、学者成为一流”的观点35更要不得,毕竟乐曲的美妙和谐不是靠所有乐器都发出最强音得来的。鉴于此,学术界实在应当对“序数文化”保持必要的警惕和距离,并着手改变之。同时,也有义务提醒人们重温儿时算术课上老师的教诲:不能只写得数,而要先仔细审题,注意每一个条件,逐一写下运算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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