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兔死狐悲——为六亿骗贷案的按揭律师鸣冤

  通过以上阐述,你就可以明白按揭律师从一进入就决定了其替罪羊的地位。按揭律师从一进入就决定了其被动角色只是其一。
  二、按揭律师费“不义”之原罪
  律师代表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在形式上被认为是银行向购房人发放贷款的依据。在这里,这个法律意见书在某种意义上是为降低银行信贷风险提供服务或者提供担保的,受益的是银行,但工作费用却是要购房队承担的。这里在银行的默许下,律师工作的任务就是让贷款人顺利贷到款,符合贷款购房人的利益,也符合发放贷款银行和开发商的利益,同时也实现了律师的收费利益。而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法律意见书将是冒天下之大不违。将被认为不可理喻。既然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就是一开始赋予的任务和目的唯一性,律师的工作尽不尽责又有何区别呢?
  在这里律师成了一个银行权力寻租的对象。律师只要付出“租金” 被银行指定,在事先拟好的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盖章,就会拿到依靠银行优势地位而取得贷款人支付的律师费,工作深入程度如何,工作质量如何都是其次的,按揭律师的工作重点就是怎样被银行指定。不能被指定,一切都无从说起,而被指定的话,将财源滚滚。于是同行间的竞争将是按揭律师的全部或绝大部分的核心工作内容。而指定了你绝对不是偶然的,这是潜规则决定的。
  说好听的,按揭律师是搭车收费,说不好听按揭律师是为虎作伥,所收取购房人为贷到款而违心支付的律师费也是“不义”之财。财即“不义”,便有原罪。
  三、按揭律师费分配潜规则
  这些“不义”之财都被律师得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如果都被律师得了,那么按揭律师身负原罪,出现被捕的情况也不冤枉,可惜律师所得只是其中一部分,据说相当一部分或相当大的一部分变成了权力寻租者的灰色收入。潜规则一旦成为规则就有可能显现出来,于是便有了本文开头所提2003年7月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让按揭律师培训和缴费及缴存抵押费一事,这是权力膨胀到了将灰色收合法化的地步。简直有点肆无忌惮,才遭到北京律师协会的公开抵制。
  也可能有人说,你的说法太危言耸听了吧。不信你可以从以下情况得到证实:哪个购房人在律师那里得到过或哪家贷款银行保存有按揭律师持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法律意见书,不可能。购房人所持的律师费凭证绝大部分都是收据,而不是税控发票,这是因为按揭律师在按揭业务中的收入并没有全部装入自己的腰包,不堪税负的无奈选择,信不信由你。潜规则是不能被证明的,能被证明的就不是潜规则。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