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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死狐悲——为六亿骗贷案的按揭律师鸣冤

兔死狐悲——为六亿骗贷案的按揭律师鸣冤


吴元明


【全文】
  中国律师网4月4日出现一篇新闻《烂尾楼引出律师蛀虫》,系转载《南方周末》3月31日的文章《一座烂尾楼牵出六亿骗贷案》,作为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网站将原文第一自然段中“一家房地产公司,两个律师……”改为“两个律师,一家房地产公司……共同导演了一出骗贷6亿元的大案”看后令包括我在内的所有执业律师都有一股难以言状的悲凉。将两篇文章阅读后,才知道孔卫东和战军作为按揭律师被认为是涉案关键人物在3月将其正式逮捕,认真阅读文章后发现,二律师被捕理由是“严重不负责,出具证明文件严重失实,前者造成中行北京市分行被骗6亿元,后者为3000万元”,犯罪事实上是“出具了严重失实的法律意见书”。这对于所有的执业律师都是一个警钟,如果仅是出具法律意见书而没有其它情节,被认定有罪的可能性倒不大,仅被刑事追究,就够两位同行胆寒了,也让所有从事过按揭业务的律师倒吸一口冷气,不寒而凛。
  看到这篇报道,想起去年舆论界讨论的一个话题,即“按揭律师费”该谁出的问题,该讨论的内容是“银行聘律师为何让贷款人支付律师费”。又想起2003年7月北京建行要求按揭律师参加其组织的考试,被北京律师协会抵制一事。将三场事联系起来一想,孔、战二位律师的被捕也是偶然中的必然。为什么这样说呢?笔者将试一一分析之。
  一、按揭律师的替罪羊地位
  房地产开发商发售楼房给购房人,因购房人的购买力有限,均承诺提供按揭,并指定了提供按揭的银行,这是有约在先。购房人的贷款程序什么时间才开始呢?而是签订完购房合同(或预售合同)和交完首付款之后,这时购房合同中并无银行不给贷款合同如何处理的约定,购房人贷款已成必然。等到购房人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后,才进入了按揭贷款程序,这时银行提出了一大堆条件要求购房人提供种种证明、担保、保险的条件,这时购房人已无退路,只好硬着头皮,不惜作假也要满足这种种要求以取得贷款,而银行明知这种种要求可能致假,便指定了一个律师来审查这些证明文件,并让这个律师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出具法律意见书来证明这些东西都是真实的,而对律师工作投入的费用,则由申请贷款人来负担。
  客观的情况是购房拿不到贷款是不可能支付律师费的。法律意见书则是千篇一律的肯定意见,而没有任何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否则不仅要得罪无路可退的购房人,还要得罪给这个按揭律师提供业务来源的贷款银行和开发商,这个法律意见书只有唯一的选择即是肯定意见。
  这个法律意见书的结果唯一性是由开发商和贷款银行的默契决定的。这个开发商之所以选择这个银行,很大程度上是由该银行在前期已经给这个开发商了一定的贷款支持决定的。按揭贷款的目的只是由购房人贷来的款冲抵开发商所贷款项,剩余部分按揭银行才转存在开发商在按揭银行的账户上,这就是前文所说的有约在先的原因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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