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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

  
  3、实现纠纷解决权威的法治转移——法院是解决纠纷的最终场所现在的司法本身存在问题,这是涉法上访大增的原因,但是,不是主要的原因。涉法上访火爆的主要原因不在于审判本身,而在于法院的生态环境不好。社会一方面赋予法院解决纠纷的功能,另一面又对它不信任,不赋予它以独立的地位,事实上也不赋予它的判决以最后、最终的性质。这从两个方面推动涉法上访。一是当事人对法院判决公正性的怀疑,二是对法院的判心存改判的预期。如果法院的判决是最终的,还有谁到法院外去寻求救济?因此,必须赋予法院独立、最终地解决社会纠纷的权力。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唯一可以接受的安排,没有什么地方特色可言。在法治国家,纠纷问题由法院按法律说了算,没有其他可行之道。这方面要做的事就包括:修改宪法126条,从宪法上彻底解决司法外权力干涉司法的可能。任何涉法的上访只能转交法院由法院在法律制度内解决。对于法定的最终判决,要推定它是公正的:起码依法判决的结果在程序上是公正的。

  
  五、结论

  
  信访制度本身是人治社会的产物,它是在单位社会下人治的导向所形成的,它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与人权的保障。信访潮的涌起是契约社会的兴起与人治的纠纷解决机制的矛盾,在人治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强化信访的结果事实上大家已经看到,再强化它的后果只会更加严重,丝毫不利纠纷的解决,它最多是将纠纷掩盖起来,从长远来看对社会是灾难性的。信访权又是中国公民宪法性的权利,完全撤销信访也是不妥的,强化它更是错误的,因为它将把中国的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引向人治,使法治更难实现。结论就是:目前强化信访制度是一个建立在错误的理论之上的错误的制度选择,唯一正确的选择是强化法院的功能,将信访机构还原为一个下情上达的信息传递机构。

【作者简介】
周永坤,男,1948年生,籍贯江苏张家港,毕业于苏州大学,现为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法理学硕士点负责人,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法理学宪法学会副总干事。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
【注释】 参阅《国内首份信访报告获高层重视》《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
新的《信访条例》已经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已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对于这一新的条例社会有许多担心,担心会带来新的信访潮。但是由于时间施行的时间太短, 对它作出评估为时尚早。
笔者的一个1980年代毕业的学生是基层法院的院长,在闲聊中他感慨道,那时(刚毕业时)法官可神气了,每一个法律概念都非常神圣,像“正当防卫”之类,一说人家就服了,因为那里法律。现在可不行了,没有人理你了,领导的一个电话,不听也听;怕上访,只能迁就人家。
中国诉讼成本单就诉讼费一项在平均收入中所中的比重就已经不低了。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司法腐败,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实际成本,特别是腐败与司法的不独立,使判决缺少基本的一致性,这就大大提高了诉讼的风险成本,使普通民众对诉讼望而却步。
对法院提出“让当事人满意”的要求是十分荒谬的。因为一般来说,涉讼的双方都认为自己有理,否则就不会打官司。因此对判决,一方当事人不满意甚至双方都不满意是常态,双方都满意是特例。用“让人民满意”的标准来要求法院,要求法院做到双方当事人都满意是上帝也无法做到的。
因为信访制度作为纠纷解决制度是在社会纠纷解决制度之外设立的制度,它的运作是以假定社会纠纷解决制度的不公正为预设的,它的解决是否定社会纠纷解决制度的结果为特点的,所以作为纠纷解决制度的信访制度(不是作为信息传达机制的信访制度)具有非制度与反制度的性质。
见《南方周末》2004年11月04日
见《瞭望》2004年第11期。
赵凌《信访改革引发争议》《南方周末》2004年11月18日。
见《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
在期刊上发表的文章有:张友直、李世源 《“依法治访”与我国信访制度的改革》,《湖南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徐建英《实现公安信访工作法制化的若干思考》,《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6期; 刘武俊《信访呼唤制度创新》,《记者观察》2002年第7期 ;刘钢飞《试论依法信访的必要性及途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04期 ;徐少龙等《宝应县推行“三个依法”办信访》《中国监察》2002年第22期 ;申占群《推进信访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 年第11期;王学军《中国信访体制的功能、问题和改革思路》《湖北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邓水松. 陈建明.《改革信访工作方式的新尝试——湖南桃江县建起了农村流动信访接待站》,《 秘书之友》2003年第7期;舒洪喜.《民政信访要注重情理法结合》,《中国民政》2004年03期;冀刚毅.《建议将制定国家信访法纳入立法规划》,《人大研究》 2004年第2期 ;应星《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见中国期刊网。
见《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
龚武生《按照“三个代表”要求 构建“大信访”格局 》《 学习导报 》 2001年第4期
上述两种改革思路的分歧均可参阅赵凌《信访改革引发争议》,《南方周末》2004年11月18日。
赵凌《信访改革引发争议》《南方周末》2004年11月18日。这一涉及人民基本权利的法律的修改无疑应当在全社会公开,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起码要求,立马要通过的法律草案保密实在是令人费解的事。
赵凌《信访改革引发争议》《南方周末》2004年11月18日
赵凌《信访改革引发争议》《南方周末》2004年11月18日。
虽然表述略有差异,但在我国各部宪法中都是有规定的。1954宪法九十七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1975宪法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与54宪法相同的权利;1978宪法五十五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控告,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申诉;1982宪法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告密是一个对国家与公民都是有害的行为,鼓励告密的制度从总体上是不足取的制度。因为告密者在暗处,告密的对象无法就有关事实与告密者进行质证,这必然会伤及无辜,反右与文革中这类行为的泛滥及对千千万万无辜者的伤害就是证明;同时,告密会在公民中造成相互猜忌乃至敌视,破坏和谐的社会气氛;告密的制度为少数心术不正的小人提供了机遇;最后,对告密者本身的人格也会产生负面影响。一个正常的社会不会在制度上鼓励公民的告密行为,我国清律中就有禁止告密的条款。当然,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举报就另当别论。
参见赵焱森《信访举报量的变化与思考》《中国监察》2000年(4)
苏永通《“上访村”的日子 》《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
赵凌《国内首份信访报告获高层重视 》《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
例如,云南省高院立案庭曾会同省信访局组成工作组,深入山区4缠诉户家中做上访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参阅吕坤良 茶莹 《低上访申诉率从何而来——云南高院上访申诉工作机制探寻》《人民法院报》2004年12月9日。
见《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
赵凌《信访改革引发争议》《南方周末》2004年11月18日。
信访主要以对已经生效的权力决定作出否定性的评价作为目标,如果信访人的要求得不到满足,他对政府会产生不满,满足了信访人的要求,信访人当然要对政府产生感激之情。但是不要忘记,前面的决定也是政府作出的,信访者成功的概率越高,事实上对政府威信的打击越大。信访成功产生的感激是对个人(清官)的,而受到打击的却是现行制度与政府行为的正当性。
例如黑龙江省就制定了《黑龙江省信访收容遣送工作的规定》,该《规定》甚至规定了对上访人员实行收容遣送。有的公民甚至只有“上访”的苗头就被收容。这是严重侵犯人权的,因而是违宪的。
见《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
见《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
见《人民法院报》2004年11月30日。
据《人民法院报》2004年12月8日报道
见《人民法院报》2004年12月20日
信访强度可以是信访量的增加,也可以是信访政治压力的加大。在中国这样一个“政治忌讳”的社会,一旦上访成为一个政治问题,则这一压力是一个常态的法官所无法承受的,他的唯一取向是违背法律而屈从权力与可以激发这一政治压力的力量——这常常是上访者。
参阅石永斌、苏勋《汤阴涉诉信访有了长效机制》《人民法院报》2005年7月10日。
当然,也有可能政府采用强力遏制上访,其结果是社会矛盾被掩盖,一旦被掩盖的矛盾爆发,就可能引发社会灾难。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甲)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乙)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它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丙)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 关于诉权保障问题可参阅拙周永坤《诉权法理研究论纲》《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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