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德上的,它降低了政府的威望。首先是由于上访结果的高度或然性,导致公民对法律与政府的不信任;二是由于许多上访的结果是对正规制度内解决结果的否定(例如判决、行政决定),这进一步造成法律与政府威信的流失;[26]其三是由于信访制度是一个在正常制度运作以外的制度而存在的,走上上访之路本身是对制度内解决结果的不满而作出的选择(有部分确实是在制度内没有寻求到公正的结果,或当事人认为没有得到公正的结果),如我们提高信访制度的强制性,并因此而危及政府官员的利益的时候,就会促使政府官员用法律以外的手段去解决“信访率”,甚至追求“零信访”,以提升自身的形象。这就必然产生对政府行为的“非法治导向”。这一非法治导向可能产生三个结果:一是为了降低上访率,在日常政府行为中产生牺牲法律尊严与国家利益或者纠纷另一方的利益而满足蛮横的一方的非理要求,这会减少正常制度的“正义产出”。因为法律并不说话,国家利益也不说话,也因为在利益对立的双方作出裁决时,“柿子拣软的捏”有利于平息纠纷。二是采取各种方式以降低上访率,以取悦上级,提升政绩,这些手段当然包括形形色色的侵犯权利的方法,在不得已的时候甚至不惜动用暴力。暴力“截访”的行为造成公民与政府的对立,对政府的威信造成严重的影响。[27]三是在进入信访解决机制以后,不惜牺牲法律与政府威信,满足上访者的要求,甚至无理要求。其结果是,受到伤害的是信访机关以外的其他所有的国家机关,甚至是整个国家制度。
强化这样一个严重非理性、高成本的的纠纷解决制度(指作为纠纷解决制度的信访,而不是传递信息的信访)是不合理的。强化论者的三条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关于信访要解决问题,解决问题就要有权。从表面上看这是有道理的。但是,信访改革问题的关键是由谁来解决问题,是信访部门,还是体制内有权解决问题的部门。这就是说,它的关键是权力配置给谁,应当配置给国家正常体制内的机关,而不能配置给信访机构,配置给信访机关则打乱了整个国家体制。例如,司法问题转到法院、举报贪污腐败转到检察院解决。强化信访的思路预设由信访部门解决问题,因而当然结论是强化信访部门的权力。问题是,信访部门是不适宜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一部分的。理由除了上述信访的内在缺陷与成本太大以外,信访成为纠纷解决机制一部分的根本问题是制度上的——它导致整个纠纷解决制度的紊乱以至无法正常运作。中国的现实就是如此。
一个社会的纠纷解决制度本身是成体系的,一个有“实权”的信访机构一旦成为纠纷解决机制一部分、甚或是最终部分,它将导致对整个纠纷解决制度的冲击——它增加了纠纷解决制度的变数与不确定性。由于信访面对的纠纷大部分是已经经过正规纠纷解决机制过滤的,如果由信访来对已经生效的结果重新来处理,它实际上是对整个纠纷解决制度的挑战。这方面特别严重的后果是对法院地位的威胁。我们可以通过对中国信访者与权力者的互动关系来说明这一问题。
信访的热情是信访潮的心理原因,而刺激信访期待心理的正是信访的实权化:正是信访的实权化使信访解决了更多的问题,满足了上访者的要求,而这一信息将许多人引入了上访的道路。因此,信访压力是与信访解决纠纷的权力含量成正比的。由于向契约社会的转型,纠纷量大增,这并不必然导致上访,而是正常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信访权力的上扬导致将纠纷引向了信访。作为纠纷解决制度的信访制度的最大特点是非制度化的权力,非制度化的权力无法建立在规范之上,只能建立在权力的等级之上,因此,上访人员普遍相信更大的“官”而不是法律。这一现象使信访者不断向权力高层流动,这导致上访压力的政治化。权力高层通过权力层级关系再将这一政治化的压力逐级向下传递。
谁是这一上访政治压力的最大承受者?当然是作为正常纠纷解决机制核心的法院。由于我国法院缺乏独立的地位,这一政治化了的压力直接导致法院审判活动的变异。
因为涉法上访的直接原因是存在案子,案子的多少与涉法上访存在量的对应关系,因此法院的第一个应对尽量少立案,能不立案的就不立案。对于土地纠纷、劳资纠纷、拆迁纠纷等多发性、容易引发上访的纠纷法院常常不立案,这一行为取向的重要制度诱因就是强大的信访制度。笔者就曾听到一位法院的高级领导在讲话中对与重大的社会问题相关的权利纠纷不立案的做法表示赞扬。而失去正规制度救济的权利主体的唯一方法就是上访,否则就只有自认倒霉。例如,一位东北公民为了要求赔偿他们在医院看病时因输血导致的致命感染而上访,他说,“我们也觉得上访没多大希望,但法院不立案怎么办。不过前两天听说解决了一批,我们就又来了。”[28]在接受问卷调查的632位进京上访的农民中,有401位在上访之前就上访的问题到法院起诉过,其中法院不予立案的占到42.9%;认为法院不依法办事判决败诉的占54.9%。[29]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是一个将上访问题与法院“隔开”的釜底抽薪的办法。不过,既然是法院,就不可能不办案,对案子怎么办才能减少上访?这就是法院的第二招: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