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受原外经贸部委托,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所对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进行了评估,并于2003年4月发布了《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2003》。该报告认为,中国国民经济已按市场经济原则运转了,中国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国家。该报告通过算术平均计算,得到中国市场经济程度的总评分:2.51分,如果折算为百分比,近似为69%,反映了中国市场经济程度超过了市场经济临界水平(60%),但与欧美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比还一定有差距。
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江小涓 2004年9月18日在 “2004 中国企业竞争力年会”上指出,从贸易争端角度讲,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关键看市场是否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这仅仅是规则标准。此外,还有一个行为标准,就是企业在竞争中的行为是否正常。同时还有一个绩效标准,她从以上三个方面来讲,认为中国已经达到了市场地位的基本要求。
其实,早在1992—1993年,当时的世界银行调查报告和美国CIA的调查报告已经确认,中国90%的消费品价格已经放开和自由化,不再由国家的干预和指令性计划。当前,我国除了对少数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仍有价格控制和垄断经营外,绝大多数产品的市场价格都已经完全放开。研究表明,我国目前95%以上的商品资源都由市场来配置,国家定价的商品不足5% 。
由以上可见,国内外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存在着严重的分歧。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之所以复杂,主要原因在于它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学术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实际利益的政治问题,对它的判定不是按照几个指标的衡量就能完成的。就目前而言,美国认为中国不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其判断依据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规定的六条标准。而从以上我们所列举的情况来看,中国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国家,尽管市场化程度还不是很高。所以,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并不能简单地以某个国家的标准来认定。
二、国外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原因
1、追根溯源,反倾销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最早是由于我们自己导致的
1983年11月30日,我们的原外经贸部作出了一个声明,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计划经济国家。进出口贸易必须依据国家计划,而且只占我国国民经济总值的很小一部分。出口商品依据国内市场价格购进,按照国际市场价格销售。国内市场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没有直接联系”。由于该声明,以及同一时期其他种种类似声明,使得西方的市场经济国家,对中国一直以来存在着偏见和不理解。他们认为,中国的经济体制是自绝于自由贸易体制之外的,能够为了生产和出口某些产品,不惜成本和代价做到。因此,美国在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初期,基本做法是,无论中国的出口企业是什么性质,产品出口到美国,就应该适用统一的单一税率,不考虑企业提供的数据。这种做法的结果,往往是美国商务部根据申诉方提供的数据,或者自行收集的信息,得出一个适用于中国所有企业的高额的统一税率。这一点在1994年新鲜大蒜案件中表现得非常突出。该案中,美国商务部所有的中国企业使用了最为不利的数据,即由申诉人在反倾销申诉书提供的数据,最终裁定倾销幅度为37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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