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非市场经济;倾销;中国
【全文】
一、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非市场经济(Non—market Economies)”一词最早出现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对反倾销的规定中。旧称“中央统制经济”或“中央计划经济”,在西方又称之为“国家控制经济”(State—Controlled Economies),起源于冷战时期西方国家贸易法中处理诸如基本贸易待遇和反倾销问题时,对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一种歧视性做法。
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源起于1980年,当时,美国第一起对华薄荷醇反倾销案就采用了第三国成本标准。
1、国外
对于中国是不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国外对中国有不同的认定。主要分三大类:一是明确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如美国在《中美双边协议》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1998年以前欧盟将中国列入“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二是将中国视为“转型经济国家”。如1998年欧盟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中删除,给予中国“转型经济国家”地位。澳大利亚将中国视为“转型经济国家”。三是认定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如2004年4月14日,新西兰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据统计,截止到2006年1月1日,已有43个国家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
对于中国企业是否可以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主要有西方发达国家欧美的两个不同标准:一是美国的行业“市场导向型产业”三大标准,即政府基本不干涉涉案产品的生产产量和定价;该产品的产业以私有和集体所有为主;所有重要投入均由市场决定的价格购入。二是欧盟的企业“非市场经济地位”五大标准,即市场供求决定价格、成本、投入等;企业有符合国际财会标准的基础会计账簿;企业生产成本与金融状况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扭曲,有开展商业活动的自由;《破产法》和《资产法》适用于企业;汇率变化由市场供求决定。
可见,国外对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并不统一。而国外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主要依据是:《WTO反倾销协定》第2.7条和《1994年关贸总协定》附件九、第6.1条补充规定二(简称“GATT补充规定二”)、《欧盟反倾销法》、《美国反倾销法》、《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双边协议》中关于反倾销的条款,以及《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等规定,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2、国内
胡鞍钢认为,中国既不是纯粹的市场经济国家,但肯定也不是100%的计划经济国家。他认为,市场经济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而事实上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在市场化指数上达到100%。中国目前的市场化指数预计在70%—80%之间。此外,中国人民大学的顾海兵认为,对目前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判断,国内学者由于对市场内容的理解不同,往往给出不同的结论,尽管看法有异,但有三点是一致的。第一,中国目前还没有完成转轨任务。低的估计是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为55%,高的估计是中国市场化程度已达69%。第二,世界上没有绝对彻底的100%市场化国家,发达国家的市场化程度大致在85%—95%。第三,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不会高于10%,大致在5%左右。由以上三点,他认为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大致为55%左右,已相当于发达国家市场化水平的65%左右,市场化程度已经不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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