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租赁营业信托”将使“房屋银行”这种模式更具备银行的可信赖性,也能给房地产经纪带来长期稳定的客户资源,信托这种法律工具在市场中的应用,能使“房屋银行”起死回生和长盛不衰。
b.廉租房的公益信托
廉租房是政府为保障社会公众基本人权而提供给特殊人群的具有公益性的服务,因资源限制使其进展缓慢,通过
信托法的公益信托可使其快速发展。
以房产租赁营业信托的开展为例,政府不必花巨资建造新的房屋,可以利用房产租赁营业信托所搭建平台,安排符合廉租条件的租房户用公益信托的方式租用信托房产,而政府只需要直接向营业机构提供补贴,补足市场价和政策价的差额给营业机构,由营业机构记入委托人的收益帐上即可;而政府则不必花钱建廉租房,把建房资金用于满足更多廉租户的租金补贴上来,政府也不必在廉租房的管理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房产租赁营业信托的管理人在管理信托房产的同时就为政府代劳了,政府只需要按照公益信托的法律要求,设置一个监督机构监督其运营即可。
房产租赁营业信托因
信托法公益信托的规定使廉租房事业得以快速发展,使其通过市场获得发展急需的资源,值得尝试。政府还可以将一部分公益资金委托房产租赁营业机构经营,将获得的收益用于廉租房用途补贴,使廉租房这个公共事业得到更好的发展,当基金大到一定程度时就可以实现廉租房补贴的自身循环,而减少政府的补贴开支,使政府的资金用到社会发展更需要资金的地方去,也值得研究和探讨。
不难看出,房产融资租赁和房产租赁营业信托在房产租赁市场上的应用离不开专业的房屋租赁市场服务机构。发展房产租赁市场需扶持和发展专业的房屋租赁市场服务机构。
综前所述,上面所列两个方面具体方案建议,主要立足于现有资源的有效利用和采用政策及法律通过利益机制引导市场发展,这是房地产市场长久发展的必要手段和必要保障,同时也是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人群居住问题的长久策略。
结束语
城市中低收入人群居住问题的解决,只是社会发展诸多问题中的一个方面,必须结合社会发展的总趋势寻求解决方案,任何与社会发展总趋势不相吻合的方案都难以具备实施的可行性。
笔者结合民主与法制的进步,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提出上述粗浅的建议性方案,只能论证解决方向及定性分析,局限于现有形势和政策背景,尚不具备定量分析和进行数据论证的客观条件,但笔者坚信方案中所描述的现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上层建筑领域的改革必将出现,也必将被社会的发展所证实和检验。
谨以此文所表达的不尽缜密的民间思考,愿“为未来政府政策的制定提供学术思考”能尽匹夫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