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租赁营业信托是一个全新的概念,要了解这个概念就先了解信托的概念。进入新世纪的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经过第三次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法定的信托概念体现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
二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房产是不动产,其不可移动性、不可隐匿性,难以变现和转移的属性,权属变动法定公示性等等方面决定了房产作为信托财产有着与其他财产更适于信托的优点。更利于委托人、受益人信任受托人,并能减少这种信任带来的风险。
房产信托,就是指委托人将自己所有的房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房产所有权人的意愿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为房产所有人指定的受益人或者为达成房产所有人的特定目的,对所委托的房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a.信托特定目的是出租获利的房产信托是“房产租赁营业信托”
信托法律规范下的“房产租赁营业信托”,比起房屋租赁的居间、代理、行纪等方式为房屋出租人承租人提供中介服务,具有并不限于以下几点主要优势。
1.房屋出租人将出租房产设定信托委托于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及营业机构在名义上可以以自己名义向外出租,实际出租人无须再承担租赁合同的义务,减轻出租人的管理负担。
2.信托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法定义务,可使房产出租的委托人放心其收益情况,除一定约定比例的收益作为信托佣金外,所有的收益因受托人有报告义务和报告不实的赔偿义务都归委托人所有,委托人依据
信托法有追及权。
3.对房屋承租人来说,不必担心房东,信托受托人已成为名义上的房东,营业人会考虑承租人的各种需求,提供标准化服务,房客只需要按合同约定交租金即可安心使用房产,对于租房合同履行期间可能发生的其它事宜,营业机构有一整套的规范化处理方案,不会因房东个性不同而不同。
4.对于受托人来说享有更灵活处理事务的授权,包括根据受托房产的特性对房内设备的增添、租期的灵活掌握、租金收取方式的灵活掌握、服务应答标准化操作以及根据市场情况提供如应考、求医等短期租赁服务,在特定区域对特定人群可以提供床位租赁服务,总之能使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合法方式受托人都可以使用,这样能给委托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使信托受托人的佣金收益随之升高。
5.当某一幢楼房的房屋都成为信托房产时,受托的营业人可以垫资对整幅楼房进行合理改造使其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或更适宜市场需求,为承租人和委托人谋取以委托人或其他中介活动形式难以提供的增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