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产买卖和出租为例,涉及税种房产税按租金的12%计征,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及投资方向调节税等,这使得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上租赁活动只能在民间私下进行,而不会发展出现专门的房产租赁公司。
令人欣慰的是国家在发展市场经济方面的决心是不会动摇的,房地产税制改革已进入调查研究阶段,根据相关信息表明的趋势,我国房地产税制会将交易阶段的大部分税收负担转移到保有上来,将使我国房地产税从抑制交易的客观作用变为推动交易鼓励交易的市场动力。将会有利的推动房产租赁市场的发展,将会使现有的绝大多数的房地产进入租赁市场来换取房地产保有税负的转移,从而使绝大多数房产从价值上纳入租赁市场的价值衡量体系,最大程度的通过市场实现房产的使用价值和物尽其用效能。
物权法的立法进程将决定房产租赁市场在行政管理上的松绑,房地产税收体制的改革将决定房产租赁市场的利益导向,这两方面法律政策障碍的消除,将使房产租赁市场在我国历史上出现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必将迎来一个飞速发展的历史阶段。
(二)扶持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服务机构
市场的利益引导机制如水银泻地无孔不入,巨大的住房需求就是巨大的商机,在计划经济年代诸多严历限制措施下,房产租赁市场在地下活动中就显现出极强的生命力,那么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解除了诸多政策限制,房产租赁市场向纵深发展是不难预期的。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以房改为主要方式,大量的住房资源已掌握在私人手中,最大程度的利用这些资源,使这些资源在市场条件下流动起来和充分利用,就是房产租赁市场发展的基础条件。
以租赁方式为中心,除居间、代理的服务外,还可以衍生其他更专业的租赁服务方式,如融资租赁和房产租赁营业信托,作为租赁发展的更高层次应用于房产交易市场,这些更高层次的专业租赁方式在立法上已得到确认,而得不到发展。除了前述的政策和法律障碍以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这些专业租赁方式的专业性较强,须有专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业操作和相关政策的扶持。
以下简述应用房产融资租赁和房产租赁营业信托对发展房产租赁市场的意义。
(1)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专章规定的有名合同,计十四条。融资租赁是舶来品,形成于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我国的应用目前还不广泛,但其作为集买卖、租赁、信贷为一体的,一种在法律意义上有效的经济工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必将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包括应用到房产市场上。这种工具的应用能给融资租赁合同的三方带来不同需求的利益满足,同样能给房产市场上买房人、租房人以及投资人带来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的不同利益的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