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对于人的价值最重要的是使用价值,这是基本原理,对于人们居住的房屋来说也不例外,房屋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对房屋的使用是房产价值的核心,对于人的生活来说,拥有对房屋的使用权远比拥有对房产的所有权更为基本和重要。
租赁是源远流长、自古有之的民事经济活动,租赁是解决、平衡物的“所有”和“使用”矛盾的最得力和最有效的工具,也是实现或体现物的价值最经济、最有效的途径,房产租赁更是如此。
对于人类的每个成员来说,你可以不拥有房产,但你不可以不使用房屋。而对于拥有房产的人来说,你可以拥有许多房产,但你本人或家人对房产的使用需求却是有限的。例如你晚上只能睡一张床,你在某时点只能坐一把椅子或一个沙发,你可以拥有一座宫殿或大厦,但你必须为这些物的不能尽其用负担税赋或管理费用,或是承担其他可能的后果。
“对于对全体人民负有责任的政府来说,不可能让人人都拥有房产所有权,但却可能保障人人都使用到必要的房产,这是人权基本保障的法定责任,而实现这种保障的具体方法之一,就是促进房产租赁市场的规范和发展”。[3]
“以自建房屋来满足使用需求是自然经济时代的标志, 以无偿分配来满足住房需求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以购买的投资方式来满足住房使用需求则是也只能是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的过渡方法;而通过租赁市场能较大程度地满足住房或使用房产的生活生产需求,则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分工与社会服务通过市场高效运作的标志。”[4]
物的使用价值是物的价值的核心,最能将物的使用价值和需求直接体现为货币衡量价值的市场就是租赁市场;房产租赁市场最能直接反映人们对房产这个必需品也是相对稀缺资源的供求矛盾,通过租赁市场也是最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以及“利益诱导”功能,而使房产这个稀缺资源得到较为充分的利用。
以租赁方式取得房屋使用权,是市场条件下低成本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最佳方式,尤为适合城市中低收入人群;对于政府来说,也是以低成本方式实现社会保障功能的最佳选择.
大力发展房产租赁市场,有利于澄清人们认识上的误区,人人有房住是必要的,这里的“有”是为“住”服务的,并不是“所有权”意义上的“有”。而租赁方式获得的使用权,完全可以满足“住”的需求,而人人都有住房的所有权则是不必要的和不现实的;尤其从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角度来说更应清楚的认识。
从物质本身的属性来说,房产是不动产,人是从动物进化而来的高级动物,人动房不动是绝对的,房屋产权在人与人之间的流动则是抽象的;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流动性也是不容忽视的决定性因素,这个决定性因素在某种意义上也决定了租赁方式更适宜于城市中低收入人群居住问题的解决,同时也决定了购买方式作为主流方式的不适应性和不现实性.
以上并不充分全面的论证,足以说明发展以房屋租赁为中心的房屋交易市场作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人群居住问题的总体思路的必要性和现实性。
三、总体思路下的具体方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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