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工伤保险条例》对未参加保险的工伤职工没有给予同等的保障,也没有有效的保障补救,致使该部分职工工伤待遇的赔偿难以落实。
案例:吴某,35岁,2004年9月1日在某煤矿工作时被炸药炸伤,致双目失明,认定为工伤,二级伤残,煤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吴某工伤待遇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
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劳动仲裁裁决中,仲裁委员会考虑了代理人关于《
工伤保险条例》“保障”的统一性的意见,给吴某伤残津贴计算到70周岁,裁决一次性支付,扣除相应的利息,但到法院的判决里将伤残津贴又改为按月支付,吴某的伤残津贴要在某煤矿领取直到终年。
工伤保险条例》第
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表面上看《
工伤保险条例》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与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待遇是没有区别的,但实际上区别是相当大的,甚至是可能严重损害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工伤职工完全失去保障和救济!我们知道工伤死亡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和工伤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津贴、护理费是按月支付的,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是在保险基金里支付的,这是有保障的。而未参加保险的,则这些待遇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这些待遇如果按月支付,要在用人单位里领取十几年,甚至可能是几十年的待遇,就很难说有保证,可《
工伤保险条例》中却没有特别规定,就法律条文的适用上看,判决按月支付没有争议,但却与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相违背。中国人的平均寿命约75周岁,如果工伤发生在职工20多岁时,可能就是支付六、七十年的工伤待遇。企业经营盈亏或者破产是很正常的事情,甚至违法转移财产都是有可能的,按月领取等于是工伤职工或者供养亲属物质生活的有无,完全与这一个企业的盈亏共沉浮,企业一旦倒闭,则工伤职工的生活就没有保障,有些亏损企业连破产经费都不够,不可能有钱在将要倒闭时一次性支付巨额的工伤待遇,没有人相信这样的待遇能够实现,实际上是妨碍了工伤职工获得待遇的权益,而且妨碍的是94%职工的权益!